自杀案件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21:29
自杀是自愿完毕自己生命的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自杀行为本身不是违法,但引起自杀、促进自杀的原因很杂乱,有的与违法没有关系,有的则可能在背面隐藏着违法行为。因而,有必要具体分析处理。
一、相约自杀
指彼此约好自愿一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成心掠夺别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间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成心杀人罪;可是,假如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戮,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成心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分;以相约自杀为名,拐骗别人自杀的,则应按成心杀人罪论处。
二、致人自杀
即因为行为人从前所施行的行为,而引起别人自杀成果的发作。对此,应差异三种状况别离处理:(一)行为人的从前行为是合理的或仅仅一般过错、一般违法行为,别人自杀的首要原因是因为自杀者自己的胸怀过于狭隘,这时不存在违法问题;(二)行为人从前施行了严峻违法行为,成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成果作为一个严峻情节考虑,将从前严峻违法行为上升为违法处理。如当众谩骂别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谩骂者以凌辱罪论处;(三)行为人从前施行某种违法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需行为人对自杀成果没有成心,应按其从前的违法行为科罪,而将自杀成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挑选较重法定刑处分的情节。
三、强逼或拐骗别人自杀
即行为人期望自杀者逝世,但为了欲盖弥彰,躲避罪责,自己不直接着手,而是经过自己的强逼、拐骗行为促进自杀者自己着手杀死自己,即凭借自杀者自己之手到达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如某人欲杀死妻子另觅新欢,则采纳常常打骂、凌辱的方法使其发生自杀目的,然后又将其锁在小屋,不给吃喝,丢入绳子或尖刀,妻子想到这样下去真是生不如死,便悬梁自尽。从表面上看,被害人的逝世是因为自己的自杀行为而导致,但实际上是行为人的强逼或拐骗行为而致,行为与成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对之应以成心杀人罪论处。当然,关于这种凭借自杀者本身杀死自己的成心杀人行为,应当慎重对待,要害应留意查明行为人是否的确有刻意追求自杀者逝世的成心,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别人施行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杀人罪。
四、唆使、协助别人自杀
所谓唆使自杀,是指别人无自杀目的,而经过影响、离间、鼓动、鼓动等唆使行为,引起别人发生自杀希望,终究导致别人自杀身亡的成果的行为,协助别人自杀,是指别人已有自杀目的,应自杀者之邀而协助其施行自杀行为,如供给自杀东西,或亲自着手予以协助,给自杀者系好悬梁绳子等而致人逝世等。从片面上讲,行为人有杀死别人的成心,如唆使者有期望别人逝世的直接成心,协助者也明知会呈现别人自杀身亡的成果而仍成心为之,契合成心杀人罪的片面构成要件;从客观上讲,行为人具有与自杀者自杀行为结合而成一同致自杀者逝世的行为,如唆使者有唆使行为,协助者有协助行为,唆使、协助行为与自杀人的自杀行为结合一同而成为别人逝世的一同原因,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契合成心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对唆使、协助别人自杀的行为应当以成心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唆使自杀、协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效果,就唆使自杀而言,在生与死之间自杀者有挑选生与死的自在,他完全能够不接受唆使;就协助自杀而言,自杀者已无求生毅力,只不过是借别人协助来完成自己的自杀希望,因而,关于唆使、协助行为人尽管能够成心杀人罪科罪量刑,但应依据案情从宽处分。假如行为人的行为不很活跃,效果不大,片面希望出于好心,这时宜可不以违法论处。但应留意的是,假如唆使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因为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纪要素关于自杀缺少正确的知道和毅力控制能力,对此,不只要以本罪论处,并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相约自杀
指彼此约好自愿一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成心掠夺别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间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成心杀人罪;可是,假如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戮,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成心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分;以相约自杀为名,拐骗别人自杀的,则应按成心杀人罪论处。
二、致人自杀
即因为行为人从前所施行的行为,而引起别人自杀成果的发作。对此,应差异三种状况别离处理:(一)行为人的从前行为是合理的或仅仅一般过错、一般违法行为,别人自杀的首要原因是因为自杀者自己的胸怀过于狭隘,这时不存在违法问题;(二)行为人从前施行了严峻违法行为,成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成果作为一个严峻情节考虑,将从前严峻违法行为上升为违法处理。如当众谩骂别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谩骂者以凌辱罪论处;(三)行为人从前施行某种违法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需行为人对自杀成果没有成心,应按其从前的违法行为科罪,而将自杀成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挑选较重法定刑处分的情节。
三、强逼或拐骗别人自杀
即行为人期望自杀者逝世,但为了欲盖弥彰,躲避罪责,自己不直接着手,而是经过自己的强逼、拐骗行为促进自杀者自己着手杀死自己,即凭借自杀者自己之手到达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如某人欲杀死妻子另觅新欢,则采纳常常打骂、凌辱的方法使其发生自杀目的,然后又将其锁在小屋,不给吃喝,丢入绳子或尖刀,妻子想到这样下去真是生不如死,便悬梁自尽。从表面上看,被害人的逝世是因为自己的自杀行为而导致,但实际上是行为人的强逼或拐骗行为而致,行为与成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对之应以成心杀人罪论处。当然,关于这种凭借自杀者本身杀死自己的成心杀人行为,应当慎重对待,要害应留意查明行为人是否的确有刻意追求自杀者逝世的成心,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别人施行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杀人罪。
四、唆使、协助别人自杀
所谓唆使自杀,是指别人无自杀目的,而经过影响、离间、鼓动、鼓动等唆使行为,引起别人发生自杀希望,终究导致别人自杀身亡的成果的行为,协助别人自杀,是指别人已有自杀目的,应自杀者之邀而协助其施行自杀行为,如供给自杀东西,或亲自着手予以协助,给自杀者系好悬梁绳子等而致人逝世等。从片面上讲,行为人有杀死别人的成心,如唆使者有期望别人逝世的直接成心,协助者也明知会呈现别人自杀身亡的成果而仍成心为之,契合成心杀人罪的片面构成要件;从客观上讲,行为人具有与自杀者自杀行为结合而成一同致自杀者逝世的行为,如唆使者有唆使行为,协助者有协助行为,唆使、协助行为与自杀人的自杀行为结合一同而成为别人逝世的一同原因,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契合成心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对唆使、协助别人自杀的行为应当以成心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唆使自杀、协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效果,就唆使自杀而言,在生与死之间自杀者有挑选生与死的自在,他完全能够不接受唆使;就协助自杀而言,自杀者已无求生毅力,只不过是借别人协助来完成自己的自杀希望,因而,关于唆使、协助行为人尽管能够成心杀人罪科罪量刑,但应依据案情从宽处分。假如行为人的行为不很活跃,效果不大,片面希望出于好心,这时宜可不以违法论处。但应留意的是,假如唆使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因为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纪要素关于自杀缺少正确的知道和毅力控制能力,对此,不只要以本罪论处,并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