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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退休年龄是否构成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10:08

已达退休年龄是否构成工伤(原创)(景德镇律师沈英华)
今天上午,一朋友咨询:其67岁父亲受聘担任环卫清扫工,昨日在作业时突发疾病逝世是否归于工伤?我答复工伤是以劳作联系为条件,如你父亲已享用退休待遇必定不算工伤,但仍可要求用工单位补偿
根据《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停止:(二)劳作者开端依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规则:“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作合同停止。”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则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六十周岁,特别工种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特别工种四十五周岁。
因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归于不具有劳作权利能力和劳作行为能力,不再是劳作法意义上的劳作者,其与企业树立的不属劳作联系,故该死者家族不能得到工伤补偿,由于工伤补偿是以两边之间存在劳作联系为条件的。
可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七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现已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人员发作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联系处理。”
据此,能够确定死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构成的是劳务联系亦即雇佣联系。由于死者是在作业时突发疾病逝世,与劳作强度及作业环境有关,用工单位应当承当民事补偿职责,如两边洽谈不成,死者家族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本案中,据死者家族陈说,死者虽达退休年龄,由于是农人并未享用退休待遇,是否构成工伤则存在争议。根据《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规则,好像也不存在劳作联系。但《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七条均着重现已享用退休待遇。
自己了解,这种状况应当存在劳作联系,构成工伤。针对这种状况,我查询了一些事例,确定和不确定劳作联系及工伤的都有,以不确定居多。因而主张家族到景德镇市劳作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及裁定部分去听取他们的定见,是否构成工伤,来由他们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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