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借来车未购交强险 交通事故谁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6:23
【根本案情】
2011年9月26日正午12时30分许,被告罗富海无证驾驭桂HFJ553号两轮摩托车(该车主为罗富华)由广西荔浦县修仁吕村往塔石村方向行进,行至广西荔浦县修仁镇建陵中学处时左转弯过程中,与由原告石远芳驾驭的桂HGX591号一般摩托车发作磕碰,形成石远芳受伤及两车损坏的路途交通事端。本次事端经广西桂林市交警支队荔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确定:罗富海负本事端的首要职责,石远芳负非必须职责。原告受伤后,被送到荔浦县中医院医治。经确诊,原告的伤势为右外踝骨折并踝关节脱位。原告住院18天,花去医药费8283元,期间有一人陪护,出院后遵医嘱全休半年。原告因修补摩托车花费150元。原告的法定丢失项目及数额为:1、医药费8283元;2、误工费:(180 18)天×48.36元﹦9575.30元;3、护理费:18天×48.36元﹦870.50元;4、住院膳食补助费:18×40元﹦720元;5、摩托车修补费150元,算计19598.80元。另查明,原告石远芳系农村户口。
【案子焦点】
罗富海无证驾驭借用罗富华的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发作交通事端,形成石远芳受伤及车辆损坏,本案中的差错职责及怎么担责。
【法院裁判要旨】
荔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本起交通事端发作后,广西桂林市交警支队荔浦大队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作出的桂公交认字[2011]第103号《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原告负此事端非必须职责,被告罗富海负此事端首要职责,确定事实清楚,职责区分清晰,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原告为农村户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及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项目核算规范》核算,原告的法定丢失项目及数额算计19598.80元。原告诉请付出交通费200元,因其未供给依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其诉请的后续取出内固定手术尚须4000元费用,因没有实践发作,原告可在往后实践发作后另行申述。被告无证驾驭桂HFJ553号两轮摩托车未投保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法令》第二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路途上行进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许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规则投保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的投保、补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法令”,被告罗富华系桂HFJ553号两轮摩托车及的所有人,被告罗富海系驾驭人,因被告罗富华未投保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形成石远芳因交通事端受伤及车辆损坏的经济丢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故该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车辆所有人依照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规模规则予以补偿,超越部分再按职责分管。被告罗富华将未年检的机动车辆交由未获得驾驭证的罗富海驾驭,有差错职责,故罗富华对石远芳遭受的丢失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荔浦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九条、榜首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三十条的规则,作出如下判定:
一、被告罗富海补偿原告石远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修补费共19598.80元。罗富华对此负连带清偿职责。
二、驳回原告石远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的处理要点首要在于无证驾驭借用的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发作交通事端的差错职责及怎么担责的问题。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法令》第二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路途上行进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许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规则投保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的投保、补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法令”。我国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规则:“因租借、借用等景象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作交通事端后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缺乏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所有人对危害的发作有差错的,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详细到本案中,本案被告罗富华系桂HFJ553号两轮摩托车及的所有人,被告罗富海系驾驭人,因被告罗富华未投保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形成石远芳因交通事端受伤及车辆损坏的经济丢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故该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车辆所有人依照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规模规则予以补偿,超越部分再按职责分管。被告罗富华将未年检的机动车辆交由未获得驾驭证的罗富海驾驭,有差错职责,故罗富华对石远芳遭受的丢失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2011年9月26日正午12时30分许,被告罗富海无证驾驭桂HFJ553号两轮摩托车(该车主为罗富华)由广西荔浦县修仁吕村往塔石村方向行进,行至广西荔浦县修仁镇建陵中学处时左转弯过程中,与由原告石远芳驾驭的桂HGX591号一般摩托车发作磕碰,形成石远芳受伤及两车损坏的路途交通事端。本次事端经广西桂林市交警支队荔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确定:罗富海负本事端的首要职责,石远芳负非必须职责。原告受伤后,被送到荔浦县中医院医治。经确诊,原告的伤势为右外踝骨折并踝关节脱位。原告住院18天,花去医药费8283元,期间有一人陪护,出院后遵医嘱全休半年。原告因修补摩托车花费150元。原告的法定丢失项目及数额为:1、医药费8283元;2、误工费:(180 18)天×48.36元﹦9575.30元;3、护理费:18天×48.36元﹦870.50元;4、住院膳食补助费:18×40元﹦720元;5、摩托车修补费150元,算计19598.80元。另查明,原告石远芳系农村户口。
【案子焦点】
罗富海无证驾驭借用罗富华的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发作交通事端,形成石远芳受伤及车辆损坏,本案中的差错职责及怎么担责。
【法院裁判要旨】
荔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本起交通事端发作后,广西桂林市交警支队荔浦大队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作出的桂公交认字[2011]第103号《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原告负此事端非必须职责,被告罗富海负此事端首要职责,确定事实清楚,职责区分清晰,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原告为农村户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及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项目核算规范》核算,原告的法定丢失项目及数额算计19598.80元。原告诉请付出交通费200元,因其未供给依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其诉请的后续取出内固定手术尚须4000元费用,因没有实践发作,原告可在往后实践发作后另行申述。被告无证驾驭桂HFJ553号两轮摩托车未投保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法令》第二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路途上行进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许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规则投保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的投保、补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法令”,被告罗富华系桂HFJ553号两轮摩托车及的所有人,被告罗富海系驾驭人,因被告罗富华未投保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形成石远芳因交通事端受伤及车辆损坏的经济丢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故该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车辆所有人依照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规模规则予以补偿,超越部分再按职责分管。被告罗富华将未年检的机动车辆交由未获得驾驭证的罗富海驾驭,有差错职责,故罗富华对石远芳遭受的丢失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荔浦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九条、榜首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三十条的规则,作出如下判定:
一、被告罗富海补偿原告石远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修补费共19598.80元。罗富华对此负连带清偿职责。
二、驳回原告石远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的处理要点首要在于无证驾驭借用的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发作交通事端的差错职责及怎么担责的问题。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法令》第二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路途上行进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许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规则投保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的投保、补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法令”。我国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规则:“因租借、借用等景象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作交通事端后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缺乏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所有人对危害的发作有差错的,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详细到本案中,本案被告罗富华系桂HFJ553号两轮摩托车及的所有人,被告罗富海系驾驭人,因被告罗富华未投保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形成石远芳因交通事端受伤及车辆损坏的经济丢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故该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车辆所有人依照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规模规则予以补偿,超越部分再按职责分管。被告罗富华将未年检的机动车辆交由未获得驾驭证的罗富海驾驭,有差错职责,故罗富华对石远芳遭受的丢失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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