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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赠予房产,是否要经过其子女同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07:41
房子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一切的房子无偿赠与别人(受赠人),别人乐意承受的民事法令行为。房子赠与的两边当事人应缔结书面合同。
法令咨询:
赠予房产问题,单位一白叟已有七十二岁,独身一人,子女均在外省,照料无多,平常咱们家人对他照料许多(没有亲戚关系),二年前他购得77平房,乐意赠予咱们,因为未到五年转让,税费许多,白叟想先进行公证,五年满后再转户到咱们,想知道届时税费核算的基数是按现在的价格计税,仍是按过户时的价格计税呢?赠予过户,是否需求他的子女赞同呢?
听讼网律师回答:
只只要是挂号在他名下的房子,他就有权处置,能够赠与给你们,其子女无权干与更不需征得其赞同。税费问题主张咨询房管部分。另最好签定一份赠与协议并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防止日后胶葛。
相关法令知识:
房子赠与法令特征:
(1)房子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独承当将房子无偿赠与对方的责任,但不享用对等的权力;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承受对方所赠房子的权力,一般不承当法令上的责任,即便受赠人在承受赠与时附有一些责任,但这些责任并非与所获得的权力互为价值。
(2)房子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赠与人有必要把赠与房子实践交给给受赠人,受赠人承受赠与房子后,房子赠与的民事法令行为才完结,合同才算收效。但在什物交给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假如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作胶葛,受赠方可恳求人民法院判决。
(3)房子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子赠与同房子买卖相同,都归于一切权的搬运。依照《城市私有房子管理条例》的规则,应提交各项证明处理挂号过户手续。假如当事人未处理过户手续,依据《合同法》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9条的规则,赠与合同依然有用,但赠与的房子一切权不能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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