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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破坏军人婚姻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18:42

自诉人李**,男,31岁,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某中队技术员。
被告人宋**,男,41岁,北京市**厂工人。
自诉人李**于1977年与杨**(女,29岁,北京市**厂工人)爱情,1979年4月处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举办结婚仪式。
被告人宋**与杨**从1976年3、4月间在同一组作业,逐步发作暧昧关系。1979年6月某日,宋**与杨**在天坛公园发作了两性关系。尔后,宋屡次到杨的家中奸宿。宋**之妻发觉后,曾到**厂找杨喧嚷。1980年12月宋妻病逝。尔后,宋屡次到杨家奸宿,曾被杨母遇见,并到该厂揭发。该厂领导对宋、杨进行教育,但宋并不悔改。1982年11月6日,宋在杨家夜宿。自诉人李**从外地回京,7日清晨5时到家敲门。杨将宋藏在床下,开门后叫李到外边去打洗脸水,趁机将宋放走。1983年8月2日,杨到延庆县李**的住处休探亲假。事前宋、杨约好在杨度假期间2人在一同住三、四天。8月13日,杨以看病为名,从延庆县回来北京找宋。次日,宋、杨一同乘火车到山西大同,在宋的妹妹家中姘居,共住6天,发作两性关系3次。2人共同生活,旅游名胜,好像夫妻。8月20日,宋、杨回到北京。当天,李**从延庆县来到北京找杨,在天安门前116路公共汽车站偶遇宋、杨2人。8月22日,李**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自诉。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理确定,被告人宋**明知杨**是现役武士的爱人而与之长时间通奸,并将杨带到外地同居,已构成损坏武士婚姻罪。1983年11月30日,按照刑法榜首百八十一条的规则,判处被告人宋**有期徒刑二年。
按:被告人宋**与现役武士的爱人长时间通奸,经教育不改,并将女方带到外地姘居,共同生活,好像夫妻。原审人民法院确定宋**的行为构成损坏武士婚姻罪,按照刑法榜首百八十一条的规则予以判处,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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