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被判退彩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20:26案子:黄某与陈某(女)离婚案。
布景:老公黄某向长乐市人民法院申述,以为其与妻子的爱情已决裂,恳求法院判两人离婚。一审断定允许两人离婚,一起还断定妻子陈某应返还黄某彩礼3万元人民币。陈某对这一断定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院。
上诉人陈某说:我和黄某是2003年7月11日成婚的。开始时,咱们日子很美好。后来因家里经济越来越困难,咱们偶然发生了争持。全国哪有不吵架的夫妻呢?一审法院确定我和黄某的爱情已决裂是没有现实根据的。
此外,我俩成婚时,黄某的父亲给了我6万元的彩礼,购置酒席现已花费了多半,成婚两年多来,家里日渐困难。我现在身无分文,又没有固定的收入来历,怎样付得起3万元呢?
而黄某也相同说出了自己的苦衷:我和陈某成婚后,我的日子起居她一点都不关怀。特别是我在一次打渔时,右手和右脚落下了残疾,她却对此漠不关心。
现在我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恳求法院断定陈某将收取的聘礼交还给我。
法院经审理以为,黄某和陈某两人的爱情确已决裂,准予两边离婚;鉴于陈某婚前收取的聘礼数额较大,现黄某日子困难,且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因而断定陈某返还黄某3万元彩礼是合理的,故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