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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家签署买卖居间协议后违约是否应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3:19
【房子居间协议】上家签署生意居间协议后违约应承当职责吗?
跟着房地产生意市场活跃度的不断上升,上家跳价现象也在不断添加。为此,就上家是否应当承当违约职责的问题,笔者将经过具体事例剖析,以便我们了解有关法令知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案情概述:
2009年5月,于先生经过中介公司欲购买郭先生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某某室物业,经过中介公司进行商量,终究三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约好该物业价格为290万元,三方签署了《房地产生意居间协议》,并约好签署协议后45日内签署正式生意合同,之后于先生将意向金3万元交给中介公司,郭先生签收定金后与中介公司签署了《定金保管书》,之后于先生依照协议的约好要求与郭先生签署正式的生意合同,可是于先生经过了解得知,郭先生现已经过其他中介将房子以320万元的价格另行出售给了别人,并已与别人签署了正式的生意合同。于先生当即与郭先生洽谈处理补偿事宜,可是郭先生表明能够依照协议的约好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于先生则不赞同。两边遂发作胶葛。于先生则将郭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查封了郭先生的上述房产,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并要求补偿房子差价丢失3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家郭先生是否应当承当定金双倍返还的职责?是否应当承当补偿房子差价的法令职责?
原告于先生以为:根据三方签署的《房地产生意居间协议》的约好,两边就该房子的价款、生意条件、交房时刻等都作了具体的约好,该协议具有生意合同的一切条件,现郭先生单独违约将房子以高价另售别人,应当承当定金双倍返还的法令职责,并应当补偿其房子的差价丢失。
被告郭先生则以为:三方签署的《房地产生意居间协议》系对房子生意的预定,并不具有正式生意合同的法令效力,故赞同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可是不应当承当补偿房子差价丢失30万元的法令职责。
终究该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定郭先生双倍返还于先生定金6万元,并酌情确认补偿其房子差价丢失8万元。
法令点评:
榜首、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郭先生签收于先生付出的定金后违约,应当依照约好双倍返还。
第二、因为郭先生的违约行为导致于先生丢失在同时期购买其他房子的时机,使本可经过与郭先生缔结生意合同而获利的时机丢失,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于先生的利益受损。因双倍返还定金仍无法弥补于先生的经济丢失,故郭先生应补偿于先生的丢失。但因为两边处于预定阶段,于先生未全额付出对价,郭先生只应关于先生的时机利益丢失而非可得利益丢失进行补偿,对此法院酌情确认补偿丢失8万元完全符合法令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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