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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限制范围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10:22
代位权的行使可以协助债务人完成其合法权益,可是代位权的行使仍然会遭到必定的约束,下面就和听讼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代位权的行使都会遭到哪些约束吧!
债务人代位权行使约束规模有哪些
1.代位权行使方法的约束
2.代位权行使规模的约束
3.代位行使客体的约束
代位权行使方法的约束
债务人代位权行使的方法有诉讼方法和径行方法两种。我国《合同法》中规则只能经过诉讼方法,这是契合我国国情的约束性规则。由于只要经过法院裁判方法才干有用防止债务人乱用代位权,随意处置债务人的产业,不妥侵略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防止债务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务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发作纠纷。
代位权行使规模的约束
假如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力,现已足以保全自己的债务不该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力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债务的必要为限,即经过代位行使所能取得的权力价值应与所保全的债务价值适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21条规则:“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恳求数额超越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超越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撑。”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
《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则:“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规模只是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务”。这一点表明晰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则的短缺。事实上,代位权的行使规模除了债务外,还应包含以下权力:
1、实体上的权力,详细包含物权、物上恳求权、构成权、吊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承继康复恳求权、承继中特留份权力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力,如中止诉讼失效,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强制执行等权力。
代位行使客体的约束
应是债务人非专归于自己的产业权力。关于非产业性权力和专归于债务人自己的权力,不得由债务人代位行使。专归于债务人自己的权力包含:根据联系、抚育联系、奉养联系、承继联系发作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安置费、人寿保险,因身体、健康、声誉、自在受损害而发作的损害赔偿恳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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