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汇票追索权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15:30
汇票的追索权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怎样的明文规则?这些规则能够保持汇票在市场上的公正正常的运用吗?听讼小编将为您带来的便是汇票追索权的法律法规,期望能够对您在运用汇票追索权时对其的权力和职责有更深入的了解和知道,祝您阅览愉快!
汇票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回绝付款的,持票人能够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款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持票人也能够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回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许付款人逝世、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许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许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事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供给被回绝承兑或许被回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许提示付款被回绝的,承兑人或许付款人有必要出具回绝证明,或许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回绝证明或许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当由此发生的民事职责。
第六十三条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许付款人逝世、逃匿或许其他原因,不能取得回绝证明的,能够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承兑人或许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回绝证明的效能。
承兑人或许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事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分决议具有回绝证明的效能。
第六十五条持票人不能出示回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许未按照规则期限供给其他合法证明的,丢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可是,承兑人或许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当职责。
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回绝承兑或许被回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回绝事由书面告诉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告诉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诉其再前手。持票人也能够一起向各汇票债款人宣布书面告诉。
未按照前款规则期限告诉的,持票人仍能够行使追索权。因延期告诉给其前手或许出票人形成丢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则期限告诉的汇票当事人,承当对该丢失的补偿职责,可是所补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则期限内将告诉按照法定地址或许约好的地址邮递的,视为现已宣布告诉。
第六十七条按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告诉,应当记明汇票的首要记载事项,并阐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当连带职责。
持票人能够不按照汇票债款人的先后顺序,对其间任何一人、数人或许整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款人中的一人或许数人现已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款人仍能够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款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力。
第六十九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这以后手无追索权。
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能够恳求被追索人付出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回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许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利率核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回绝证明和宣布告诉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款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回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
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被追索人按照前条规则清偿后,能够向其他汇票债款人行使再追索权,恳求其他汇票债款人付出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悉数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利率核算的利息;
(三)宣布告诉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取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回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二条被追索人按照前二条规则清偿债款后,其职责免除。
汇票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回绝付款的,持票人能够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款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持票人也能够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回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许付款人逝世、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许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许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事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供给被回绝承兑或许被回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许提示付款被回绝的,承兑人或许付款人有必要出具回绝证明,或许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回绝证明或许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当由此发生的民事职责。
第六十三条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许付款人逝世、逃匿或许其他原因,不能取得回绝证明的,能够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承兑人或许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回绝证明的效能。
承兑人或许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事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分决议具有回绝证明的效能。
第六十五条持票人不能出示回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许未按照规则期限供给其他合法证明的,丢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可是,承兑人或许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当职责。
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回绝承兑或许被回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回绝事由书面告诉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告诉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诉其再前手。持票人也能够一起向各汇票债款人宣布书面告诉。
未按照前款规则期限告诉的,持票人仍能够行使追索权。因延期告诉给其前手或许出票人形成丢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则期限告诉的汇票当事人,承当对该丢失的补偿职责,可是所补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则期限内将告诉按照法定地址或许约好的地址邮递的,视为现已宣布告诉。
第六十七条按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告诉,应当记明汇票的首要记载事项,并阐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当连带职责。
持票人能够不按照汇票债款人的先后顺序,对其间任何一人、数人或许整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款人中的一人或许数人现已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款人仍能够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款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力。
第六十九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这以后手无追索权。
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能够恳求被追索人付出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回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许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利率核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回绝证明和宣布告诉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款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回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
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被追索人按照前条规则清偿后,能够向其他汇票债款人行使再追索权,恳求其他汇票债款人付出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悉数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利率核算的利息;
(三)宣布告诉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取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回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二条被追索人按照前二条规则清偿债款后,其职责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