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内部程序是否会受司法监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04:31
内行政处分的一般程序中,不管是遵从程序的行政机关仍是进行司法检查的法院都把较多的注意力投入在“外部程序”——行政程序中直接关系相对人程序权力——的部分之中,而对一般程序中不直接与相对人发作相关即归类为“内部程序”的部分未予以相应的注重。在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在檀卷归档时,采纳分装正、副卷的做法,把触及外部程序的部分——行政处分决议书、权力奉告书、强制措施决议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等装订成正卷,触及内部程序的部分——立案批阅表、强制措施批阅表、行政处分决议批阅表等装订成副卷,内行政处分遭到司法检查时,仅向法院移交正卷,而副卷仅内行政机关内部供留档运用。法院在对行政处分进行司法检查时,也仅要求行政机关供给证明遵从外部程序的资料,而对不直接触及相对人权力的程序过程一般不作检查的要求。
笔者以为,以是否直接触及相对人权力为规范差异“外部程序”和“内部程序”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将不直接触及相对人权力的程序过程都归入由行政机关自行操控的领域则有失偏颇。
行政处分一般程序差异于简易程序的特色在于:一、查询程序与决议程序相别离。在简易程序中,当场确定违法现实,并当场作出处分,查询程序和决议程序合为一体;在一般程序中,因为案子现实较为杂乱,不能当场确定违法现实,并在查询中常常需求采纳直接发起公权力的强制措施,因此,一般程序中的“查询”被刻画成为一个与“决议”相别离的独立程序,在“查询完结”之后再进入决议程序。二、查询权限与决议权限相别离。在简易程序中,查询权限和决议权限都在于现场的执法人员;而在一般程序中,现场执法人员仅有查询权限,作出行政决议的权限则在于机关首长。
不管在简易程序仍是一般程序中,相对人的程序权力都是相同的。行政处分法之所以作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分解,并在一般程序中规则“查询”和“决议”的程序分立及功用别离,是考虑到与处分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程度相适应,选用程序分立和功用别离的程序设计更有利于对相对人权益的维护。易言之,一般程序中“查询”与“决议”在程序和功用上的别离,究其实质仍是一种经过机关内部的功用分解和彼此限制,促进行政行为更为审慎和公平的程序保障机制。因此,这种程序和功用的别离是否得到完成,也应当归于法院司法检查的规模,疏于遵从法令相关规则的,仍应被确定为程序违法。
因为行政处分法对一般程序的规则较为准则,在实践中,一般程序的详细程序过程往往规则内行业主管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之中。严厉而言,在法令规则的极限之内,规章对行政程序的细化规则对受其束缚的行政机关具有与法令平等的效能,违背规章对内部程序的规则相同归于违背法定程序。如暂不对内部程序作严厉检查,将规章对内部程序的规则留给行政机关本身掌控,则对内部程序的司法检查应到达行政处分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底线要求,即检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立案程序以及在作出处分时是否实行了最低极限的程序分立和功用别离。因为第三十八条规则“查询完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查询结果进行检查,依据不同状况,别离作出如下决议”,因此,行政卷宗中是否具有标明案子查询完结及查询结果的文书,是否具有机关首长对行政决议的批阅文书,应当成为司法检查的内容,上述文书的缺失应被视为“违背法定程序”。
笔者以为,以是否直接触及相对人权力为规范差异“外部程序”和“内部程序”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将不直接触及相对人权力的程序过程都归入由行政机关自行操控的领域则有失偏颇。
行政处分一般程序差异于简易程序的特色在于:一、查询程序与决议程序相别离。在简易程序中,当场确定违法现实,并当场作出处分,查询程序和决议程序合为一体;在一般程序中,因为案子现实较为杂乱,不能当场确定违法现实,并在查询中常常需求采纳直接发起公权力的强制措施,因此,一般程序中的“查询”被刻画成为一个与“决议”相别离的独立程序,在“查询完结”之后再进入决议程序。二、查询权限与决议权限相别离。在简易程序中,查询权限和决议权限都在于现场的执法人员;而在一般程序中,现场执法人员仅有查询权限,作出行政决议的权限则在于机关首长。
不管在简易程序仍是一般程序中,相对人的程序权力都是相同的。行政处分法之所以作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分解,并在一般程序中规则“查询”和“决议”的程序分立及功用别离,是考虑到与处分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程度相适应,选用程序分立和功用别离的程序设计更有利于对相对人权益的维护。易言之,一般程序中“查询”与“决议”在程序和功用上的别离,究其实质仍是一种经过机关内部的功用分解和彼此限制,促进行政行为更为审慎和公平的程序保障机制。因此,这种程序和功用的别离是否得到完成,也应当归于法院司法检查的规模,疏于遵从法令相关规则的,仍应被确定为程序违法。
因为行政处分法对一般程序的规则较为准则,在实践中,一般程序的详细程序过程往往规则内行业主管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之中。严厉而言,在法令规则的极限之内,规章对行政程序的细化规则对受其束缚的行政机关具有与法令平等的效能,违背规章对内部程序的规则相同归于违背法定程序。如暂不对内部程序作严厉检查,将规章对内部程序的规则留给行政机关本身掌控,则对内部程序的司法检查应到达行政处分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底线要求,即检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立案程序以及在作出处分时是否实行了最低极限的程序分立和功用别离。因为第三十八条规则“查询完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查询结果进行检查,依据不同状况,别离作出如下决议”,因此,行政卷宗中是否具有标明案子查询完结及查询结果的文书,是否具有机关首长对行政决议的批阅文书,应当成为司法检查的内容,上述文书的缺失应被视为“违背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