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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释义 第一百七十三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14:32
第一百七十三条【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职责的高档处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法令职责】稳妥公司、稳妥财物处理公司、稳妥专业署理安排、稳妥经纪人违背本法规则的,稳妥监督处理安排除别离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则对该单位给予处置外,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任职资历或许从业资历。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对违背《稳妥法》规则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职责的稳妥公司高档处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应承当的法令职责的规则。本条由原稳妥法第150条修订而成。
一、稳妥类安排的违法行为,其安排董监事和高管需求承当法令职责
1、稳妥公司的违法行为。稳妥公司违法归于法人违法。法人违法是指法人意思表明机关的行为违法。稳妥公司的意思表明机关是由稳妥公司的董事、监事、司理等高档处理人员组成的运营处理机关。因而,稳妥公司违法,除稳妥公司要承当法令职责外,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职责的稳妥公司的高档处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也要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稳妥公司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职责的稳妥公司高档处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则处置;没有构成犯罪的,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职责的稳妥公司的高档处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按照本条规则,由稳妥监督处理安排区别不同状况予以正告,责令予以调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许撤消直接担任的董事、监事、高档处理人员必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历,对其他职责人员责令予以调换;情节严重的,制止直接担任的董事、监事、高档处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必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稳妥业。
依据《稳妥法》的规则,稳妥公司有下列违背《稳妥法》的规则的行为之一,没有构成犯罪的,对各该行为负有直接职责的稳妥公司高档处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应当按照本条规则处置:(1)违背稳妥法第114条第2款规则,拒不实行稳妥合同约好的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职责的;(2)超量承保的;(3)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承保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稳妥的;(4)未按照《稳妥法》第97条规则提存确保金的,或许违背这条规则动用稳妥金的;(5)违背《稳妥法》第67 条的规则,未经同意,私行建立稳妥公司;(6)违背《稳妥法》第74条规则,未经同意,私行建立分支安排的;违背《稳妥法》第79条规则,稳妥公司在境外未经保监会同意私行建立子公司、分支安排、代表安排;违背稳妥法第80条规则,外国稳妥安排在境内私行建立代表安排;(7)违背《稳妥法》第84条规则,未经同意,私行改变稳妥公司名称、规章、注册资金、公司或许分支安排的运营场所等事项,或许分立、兼并的;(8)违背《稳妥法》第95条规则,超出稳妥监督处理安排核定的事务范围从事运营活动的;(9)未按照《稳妥法》第98条规则提取和结转各项职责准备金的;(10)未按照《稳妥法》第99条规则提取公积金的;(11)未按照《稳妥法》第100条规则提取稳妥确保基金的;(12)违背《稳妥法》第105条规则处理再稳妥的;(13)违背《稳妥法》第 106条规则运用稳妥公司资金的;(14)未按照《稳妥法》第136条规则,将应当报送稳妥监督处理安排批阅或许存案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报送批阅或许存案的;(15)违背《稳妥法》第116条规则,稳妥公司及其作业人员从事诈骗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秘与稳妥合同有关的重要状况、阻止投保人实行本法规则的照实奉告职责,或许诱导其不实行本法规则的照实奉告职责、给予或许许诺给予投保人、被稳妥人、受益人稳妥合同约好以外的稳妥费回扣或许其他利益、违背《稳妥法》规则,移用、截留侵吞稳妥费、运用稳妥署理人、稳妥经纪人或许稳妥公估安排,从事以虚拟稳妥中介事务或许假造退保等方法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运用未获得合法资历的安排或许个人从事稳妥出售活动的。走漏其知悉的投保人、被稳妥人、受益人或许再稳妥分出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形成其丢失等违法行为的;(16)违背本法规则委任董事、监事、高档处理人员的;(17)违背本法规则,租借、出借、变造、转让事务许可证;(18)违背本法规则,未按照规则报送或许保管陈述、报表、文件、资料和数据的;(19)未按照规则发表信息的;(20)违背本法规则,编制或许供给虚伪的陈述、报表、文件、资料和数据的;(21)回绝或许阻止依法监督查看的;(22)未按照规则运用经批阅或许存案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的。
2、稳妥财物处理公司的违法行为。稳妥财物处理公司处理稳妥资金,应当恪守《稳妥法》和我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则,实行诚实信用、慎重勤勉的职责。建立稳妥财物处理公司,应当经我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同意。稳妥财物处理公司建立分支安排,应当向我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稳妥财物处理公司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报我国保监会同意:(1)改变公司规章;(2)改变出资人或许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3)调整事务范围;(4)撤消分支安排;(5)改变运营场所;(6)替换高档处理人员。稳妥资金的处理运用限于银行存款、生意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则的其他资金运用方法。稳妥财物处理公司展开外汇资金运用事务和其他外汇事务,应当经国家外汇处理部门同意。稳妥财物处理公司自有资金与受托处理资金在同一出资途径的总出资份额和单一出资目标的出资份额应当别离核算。稳妥公司托付别人运用的资金和自己处理运用的资金在同一出资途径的总出资份额和单一出资目标的出资份额应当别离兼并核算。稳妥公司和其托付的稳妥财物处理公司应当约好独立的托管人。 托管人应当是契合我国保监会规则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许其他专业金融安排。稳妥财物处理公司处理下列资金,应当由不同的出资处理人员别离处理,别离记账。稳妥财物处理公司因稳妥资金的处理运用、处置或许其他景象获得的产业,应当归入稳妥资金。除按照合同约好获得酬劳外,稳妥财物处理公司运用受托处理的稳妥资金为自己获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受托处理的稳妥资金。稳妥财物处理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供给担保;许诺受托处理的资金不受丢失或许确保最低收益;将受托处理的稳妥资金转托付;运用受托稳妥资金为托付人以外的第三人获取利益;与股东、托付稳妥资金处理运用的稳妥公司之间或许操作不同来历的受托资金相互进行资金运用买卖;以财物处理费的名义或许其他方法与托付人合谋获取不合法利益;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及监管部门制止的其他行为。依据《稳妥法》的规则,稳妥财物处理公司有上述违背《稳妥法》的规则的行为之一,没有构成犯罪的,对各该行为负有直接职责的稳妥财物处理公司董监事和高档处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应当按照本条规则处置。
3、稳妥专业署理安排、稳妥经纪人的违法行为。依据《稳妥法》第131条的规则,稳妥公司有下列违背《稳妥法》的规则的行为之一,没有构成犯罪的,对各该行为负有直接职责的稳妥专业署理安排、稳妥经纪人、高档处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应当按照本条规则处置:(1)违背《稳妥法》的规则,诈骗稳妥人、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的;(2)隐秘与稳妥合同有关的重要状况的;(3)阻止投保人实行本法规则的照实奉告职责,或许诱导其不实行本法规则的照实奉告职责的;(4)给予或许许诺给予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稳妥合同约好以外的其他利益的;(5)运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许作业便当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法逼迫、诱惑或许约束投保人缔结稳妥合同的;(6)假造、私行改变稳妥合同,或许为稳妥合同当事人供给虚伪证明资料的;(7)移用、侵吞稳妥费、稳妥赔款或许稳妥金的;(8)运用事务便当为其他安排或许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9)勾结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骗得稳妥赔款或许稳妥金的;(10)走漏知悉的稳妥人、被稳妥人、投保人或许受益人的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的;(11)违背《稳妥法》规则,未缴存确保金或许投保作业职责稳妥的,未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事务出入状况的,运用事务便当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获取不合法利益的;(12)违背《稳妥法》规则,未获得运营稳妥署理事务许可证、稳妥经纪事务许可证,私行建立稳妥专业署理安排、稳妥经纪人或许不合法从事稳妥署理事务、稳妥经纪事务的行为。
二、法令职责承当的方法
(一)对单位的处置:依据本条的规则,稳妥公司、稳妥财物处理公司、稳妥专业署理安排、稳妥经纪人违背本法规则的,稳妥监督处理安排能够别离按照本法第161条至第172条的规则处置。处置的方法有:(1)责令期限改正,即由稳妥监督处理安排责令其期限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3)吊销。即由稳妥监督处理安排直接吊销不合法建立的稳妥类安排或不合法从事稳妥事务或稳妥中介事务的安排或其他安排。(4)罚款。对其最高能够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5)约束事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责令中止承受新事务或许撤消事务许可证。
(二)对个人的处置。对违法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置的方法有:(1)正告;(2)罚款: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3)撤消任职资历或许从业资历。
此次《稳妥法》修订增加了“撤消任职资历”的行政处置手法。依据本法第2款的规则,关于违法安排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保监会有权撤消直接担任的董事、监事、高档处理人员必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历,对其他职责人员责令予以调换;情节严重的,制止直接担任的董事、监事、高档处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必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稳妥业。关于撤消任职资历的适用的法令结果看,“撤消任职资历”在性质上归于行政处置,而非强制措施。依据《行政处置法》第12条的规则,行政规章仅可在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范围内对行政处置作具体规则,因为《稳妥法》作为上位法未规则“撤消职责人任职资历”的行政处置,保监会《行政处置程序规则》未将其列入可施行的行政处置品种。2008年8月18日,我国保监会在对山东保监局《关于施行行政处置适用法令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233号)中做出上述解说。此次《稳妥法》修订增加了本条第2款规则,从法令视点赋予了保监会撤消高管任职资历的处置权。前款规则的人员脱离该安排作业后,被发现在该安排作业期间违背本法规则的,应当依法追查职责。可是这种职责追查不是无限的,依然遭到行政处置2年时效以及刑事职责追查时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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