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代位权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12:41
债款人代位权准则是指当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构成危害的,债款人为保全其债款,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对第三人的债款的权力。⑵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法上的权力,它是依靠债款人的权力而行使,而不是依权力人一方的意思表明而构成法令上的效能。从理念上应树立的概念是:代位权是债款人的法定权能,不管当事人是否约好,债款人都享有
一、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解说》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对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作了规则。现分述如下:
(一)、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有必要合法、确认。
因为债款人的代位权是根据债款人债款的保全权能而发生的一项从权力,所以债款的合法、有用存在是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和根底。假如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不存在、债款被吊销或不合法债款人均不存在代位权。这儿的“合法”是清楚明了的合法,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述时的判别,而不是经过严厉的审判程序之后的终究定性。这儿规则的“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其意义还应当包含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也有必要是合法的。不然,即便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存在,因债款人对别人没有合法存在的权力,债款人的代位权也就没有行使的目标。
一起,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还有必要是没有行使处分权的。如次债款人已将所欠之债清偿,则不存在行使代位权问题。债款人处分对次债款人的债款如侵略了债款人的利益,债款人可以行使吊销权,但不能再行使代位权。
(二)、债款人须拖延实行到期债款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
《合同法解说》第十三条此要件作了翔实的规则:“合同法第73条规则的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构成危害的,是指债款人不实行其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许裁定方法向次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致使债款人的到期债款未能完成。”
1、债款人须拖延实行债款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款。
债款人对债款人享有债款有必要到期,债款人才干向次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一起,债款人对次债款人享有的债款也有必要到期,债款人才干向次债款人行使代位权。
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是指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债款和债款人承受债款人实行的时刻。债款的清偿一般都有清晰的约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职责。”债的主体要按照规则的期限实行债款和承受实行。对次债款人来说,假如其债款不到实行期限而被第三人行使代位权,简单导致因次债款人没有满足的职责产业来实行债款而制作新的不公平,危害了债款人期限利益。假如那样,将制作人为的紊乱,有碍法令树立正常社会秩序的意图。在一般情况下,未到期的债款即便其直接债款人也不能建议权力,债款人更无权要求次债款人偿还债款。
调查实行期限是否届满,应当按照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对实行期限的约好来确认;若未对实行期限做出约好或约好不明,则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则来确认,即以债款人向次债款人提出实行要求中所确认的实行期限为届满的期限,自此刻开端视为债款人的债款已到实行期限,债款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2、“怠于行使”表现为既不实行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裁定方法向次债款人建议权力。
怠于行使权力,是说应行使并能行使而不行使,且“不行使权力”表现为债款人可以经过诉讼或裁定的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权力,但一向未向其建议权力。它片面上表现为成心或放纵。少量债款人是成心让自己的债款灭失,抱着一种宁肯让与第三人也不让债款人完成债款的心态,而部分债款人则是抱着无精打采无所谓的情绪,还有一部分债款人是碍于与次债款人的事务或其他联系,而不肯或没能采纳诉讼或裁定行为向次债款人建议权力。这就必然导致债款人无法从债款人那里完成债款,直接影响债款人的利益。在这儿,是否“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别,债款人片面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债款人是否从前以其他方法催告债款人行使其权力与否,亦不干预。《合同法解说》的这种规则,为判别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树立了一种客观而清晰的规范,有利于从根本上避免债款人及次债款人以种种托言否定怠于行使的现实,然后确保债款人权力的完成。
一、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解说》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对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作了规则。现分述如下:
(一)、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有必要合法、确认。
因为债款人的代位权是根据债款人债款的保全权能而发生的一项从权力,所以债款的合法、有用存在是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和根底。假如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不存在、债款被吊销或不合法债款人均不存在代位权。这儿的“合法”是清楚明了的合法,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述时的判别,而不是经过严厉的审判程序之后的终究定性。这儿规则的“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其意义还应当包含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也有必要是合法的。不然,即便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存在,因债款人对别人没有合法存在的权力,债款人的代位权也就没有行使的目标。
一起,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还有必要是没有行使处分权的。如次债款人已将所欠之债清偿,则不存在行使代位权问题。债款人处分对次债款人的债款如侵略了债款人的利益,债款人可以行使吊销权,但不能再行使代位权。
(二)、债款人须拖延实行到期债款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
《合同法解说》第十三条此要件作了翔实的规则:“合同法第73条规则的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构成危害的,是指债款人不实行其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许裁定方法向次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致使债款人的到期债款未能完成。”
1、债款人须拖延实行债款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款。
债款人对债款人享有债款有必要到期,债款人才干向次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一起,债款人对次债款人享有的债款也有必要到期,债款人才干向次债款人行使代位权。
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是指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债款和债款人承受债款人实行的时刻。债款的清偿一般都有清晰的约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职责。”债的主体要按照规则的期限实行债款和承受实行。对次债款人来说,假如其债款不到实行期限而被第三人行使代位权,简单导致因次债款人没有满足的职责产业来实行债款而制作新的不公平,危害了债款人期限利益。假如那样,将制作人为的紊乱,有碍法令树立正常社会秩序的意图。在一般情况下,未到期的债款即便其直接债款人也不能建议权力,债款人更无权要求次债款人偿还债款。
调查实行期限是否届满,应当按照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对实行期限的约好来确认;若未对实行期限做出约好或约好不明,则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则来确认,即以债款人向次债款人提出实行要求中所确认的实行期限为届满的期限,自此刻开端视为债款人的债款已到实行期限,债款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2、“怠于行使”表现为既不实行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裁定方法向次债款人建议权力。
怠于行使权力,是说应行使并能行使而不行使,且“不行使权力”表现为债款人可以经过诉讼或裁定的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权力,但一向未向其建议权力。它片面上表现为成心或放纵。少量债款人是成心让自己的债款灭失,抱着一种宁肯让与第三人也不让债款人完成债款的心态,而部分债款人则是抱着无精打采无所谓的情绪,还有一部分债款人是碍于与次债款人的事务或其他联系,而不肯或没能采纳诉讼或裁定行为向次债款人建议权力。这就必然导致债款人无法从债款人那里完成债款,直接影响债款人的利益。在这儿,是否“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别,债款人片面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债款人是否从前以其他方法催告债款人行使其权力与否,亦不干预。《合同法解说》的这种规则,为判别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树立了一种客观而清晰的规范,有利于从根本上避免债款人及次债款人以种种托言否定怠于行使的现实,然后确保债款人权力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