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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伤残鉴定费、伤残津贴、护理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16:00

一、处理根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告诉》(浙政发[2003]52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定见》(杭政[2004]6号)。二、处理条件用人单位在员工工伤前,现已为该员工处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交纳工伤保险费。
三、处理凭据
1、用人单位填写《杭州市员工工伤保险费用付出申报表》(一式两份);
2、杭州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出具的《杭州市员工因工致残程度判定表》(原件);
3、杭州市劳作行政部门开具的伤残判定费收据(原件)。
四、受理部门市社保局事务大厅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受理。
五、受理时刻法定工作日。
六、处理成果每月12日前上报的资料,于当月20日后返还《杭州市员工工伤保险费用付出申报表》(回执)及相关资料,工伤保险费用将经过当月结算一次性拨交给员工所在单位;每月12日后上报的资料,次月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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