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151”轮船载货物保险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17:15
概要:承载被稳妥货品的船只与他船磕碰后淹没,货品全损。货品的被稳妥人向稳妥公司索赔,但稳妥公司以海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没有作出海事职责判定书,磕碰事端职责未清晰为由拒赔,诉讼遂起。海事法院以为,货损属稳妥职责规模,稳妥公司以主管部门未作出海事职责判定书为由拒赔无理,判令稳妥公司作赔。二审法院支撑海事法院的判定。[案情]原告:钦州市平吉糖厂(以下简称平吉糖厂)。被告:中国人民稳妥公司防城港支公司(以下简称稳妥公司)。1992年1月22日,平吉糖厂与稳妥公司签订了一份食糖稳妥协议书, 约好,平吉糖厂从防城港发运到全国各地的白糖均由稳妥公司承保;稳妥公司按照中国人民稳妥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品运输稳妥条款(以下简称稳妥条款)及保发(1990)66号文件关于修正国内水路、铁路货品运输稳妥条款的陈述(以下简称修正陈述)所规则的职责承当稳妥职责。4月13日, 平吉糖厂往上海发运白糖一批, 由海南省海盛船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红旗151”轮承运。18日装船结束,实装白糖75,792包,毛重3,789.6吨。平吉糖厂向稳妥公司投保,稳妥公司给平吉糖厂签发了国内水路货品运输稳妥凭据(以下简称稳妥凭据)。该凭据记载:稳妥金额6,435,385元;险别归纳险;稳妥费25,741.54元;运输工具“红旗151”轮。19日,“红旗151 ”轮运载上述白糖从防城港开往上海港。21日,该轮飞行至汕头港外海域时,因与汕头海运公司所属的“海兴”轮发作磕碰而淹没,船货悉数灭失。当天,平吉糖厂即得知“红旗151”轮发作海损事端,并电话告诉了稳妥公司。25 日,平吉糖厂正式发函告诉稳妥公司,其后向稳妥公司提交了索赔文件和索赔权益转让书。但稳妥公司以磕碰事端职责未清晰为由,不接受权益转让书。尔后,平吉糖厂又屡次向稳妥公司索赔。后经两边洽谈,稳妥公司赞同分五次交给平吉糖厂500万元,作为预借赔款。6月22日和9月20日, 平吉糖厂两次向承运人海南省海盛船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宣布书面索赔函。1993年3月18日,平吉糖厂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恳求判令稳妥公司付清尚欠的稳妥赔款1,435,385元及利息300,000元。稳妥公司辩论以为:稳妥公司已支交给平吉糖厂的500万元是告贷, 并不是稳妥赔款。对海损事端的原因和职责,海上安全监督局正在进行调查处理,没有作出海事职责的判定书,稳妥公司无法进行补偿。平吉糖厂未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转让给稳妥公司,故稳妥公司不能先予补偿。平吉糖厂最终一次向承运人索赔的时刻是1992年9月20日, 至稳妥公司辩论时已超越托运人向承运人索赔的时效,平吉糖厂已不能将索赔的权益转让给稳妥公司,故对平吉糖厂的诉讼恳求,稳妥公司不再补偿。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平吉糖厂向海事法院提出先予执行恳求,恳求先予执行稳妥赔款差额部分1.435,385元。1993年5月14日,海事法院作出先予执行判定。稳妥公司收到判定书后,于同月31日向平吉糖厂支付了1,435, 385元。[审判]海事法院以为:平吉糖厂与稳妥公司预先签订了食糖稳妥协议书。该批白糖装船后,稳妥公司又签发了稳妥凭据,两边之间的稳妥合同联系依法建立。承运船只在飞行中因磕碰事端淹没,形成货品全损,归于稳妥职责规模。稳妥事端发作后,平吉糖厂及时告诉了稳妥公司并提出索赔。稳妥公司未提出任何在外职责的建议,本应及时赔付。第三方对事端是否负有职责,不影响稳妥合同的实行,稳妥公司以有关部门未作出海损事端职责判定为由拒赔,是无理的。稳妥公司关于平吉糖厂未将索赔权益转让给稳妥公司,稳妥公司不能先予赔付的建议,理由不能建立。平吉糖厂早在1992年5月8日起已向稳妥公司提出索赔,其时,向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远没有届满,稳妥公司一向无理延迟不赔,现又以平吉糖厂向承运人索赔的时效已过为由拒赔,实属无理。平吉糖厂向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是否届满,不属本案审理规模。平吉糖厂的诉讼恳求有理,应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业稳妥合同法令》(以下简称产业稳妥合同法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海事法院于1993年9月29 日作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