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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无效保险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02:55

一、案情简介
19XX年3月10日,张某为其老公投保了长时间人寿险,稳妥金额10万元。稳妥职责为:稳妥单收效后,被稳妥人每隔几年按稳妥金额的必定份额收取生计稳妥金,直到身故;被稳妥人于保单收效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事端或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稳妥公司给付稳妥金悉数。
4月23日早上,张某的老公上班赶车横过马路时,不小心被一出租车撞倒,送医院抢救无效而逝世。事端发作后,稳妥公司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查勘作业,认这是一赞同外伤害事端。随之,被稳妥人的妻子张某持稳妥金请求书及稳妥单,最终一期交给稳妥费的凭据,其老公的逝世诊断书,户口刊出证明,来稳妥公司索赔。
二、对本案的几种处理定见
对本案,稳妥公司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1.不予赔付稳妥金,但交还所交稳妥费。本案归于稳妥事端,又发作在稳妥期限之内,假如没有其它原因,稳妥公司是不能推脱稳妥金给付职责的。可是,接到索赔请求,内勤人员在审阅单证时发现,投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字和被稳妥人签字字体彻底相同,阐明出自同一人之手。问投保人张某,她承认是她填的投保单,被稳妥人的姓名也是她代签的。明显,能够确认这是一张无效合同。其法令根据是《稳妥法》第五十五条的规矩:“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稳妥人书面赞同并认可稳妥金额的,合同无效”。所谓以逝世为给付稳妥条件的合同,是指稳妥职责中以被稳妥人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人身稳妥合同;所谓被稳妥人书面赞同,是指被稳妥人以文字方法来表达个人志愿,赞同投保人为其处理稳妥;所谓被稳妥人认可稳妥金额,是指投保人所签定的稳妥合同中有关稳妥金额数目需经被稳妥人书面赞同。本案中,被稳妥人没在合同上签字,因而这是一张无效稳妥合同。关于无效稳妥合同怎么处理,《稳妥法》中并没作清晰规矩,本案中的人寿稳妥合同上也没有这一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等处理规矩,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有返还产业、赔偿丢失等。无效稳妥合同也能够仿此处理,即不给付稳妥金,但交还所交的稳妥费。
2.全额给付稳妥金。投保人填写投保书年代被稳妥人签字可能有以下两种状况:
(1)稳妥代表人没有通知投保人被稳妥有必要亲身签字这一投保规矩,所以投保人没有让被稳妥人在稳妥合同上签字以表明书面赞同,稳妥代表人对此并没提出贰言。
(2)稳妥代表人将投保规矩告知了投保人,但因为怕麻烦(被稳妥人其时不在场)或怕被稳妥人不赞同,而替代被稳妥人签字。对此,稳妥代表人非常清楚,但仍然收取了稳妥费,稳妥公司也签发了稳妥单。
不管是因为稳妥代表人没告之投保人投保规矩,仍是因为投保人知法犯法,由其替代被稳妥人签字,都无关紧要,有一点搞清楚就行了,那便是稳妥署理人对此没有贰言,阐明他赞同了默许了这种做法。根据抛弃与制止反言的准则,就等于稳妥人抛弃了未以被稳妥人书面赞同的状况下,发作稳妥事端时作出回绝赔付的权力。此外,从大众视点来讲,稳妥代表人的行为便是稳妥人的行为,因而,稳妥人应对署理人的行为担任,这是天经地义的。
三、对本案两种处理定见的点评与剖析
咱们以为第二种定见是正确的:(1)《稳妥法》第十六条规矩:“缔结稳妥合同,稳妥人应向投保人阐明稳妥合同条款的内容”。假如说没通过被稳妥人“书面赞同”是不符合法令规矩的话,那么职责在稳妥人一方,而不在被稳妥人一方。因为稳妥署理人没向投保人阐明被稳妥人有必要出具书面证明。所以在这种状况下,确认稳妥合同无效从而不负稳妥金给付职责是没有道理的。(2)逝世稳妥是由稳妥代表人署理稳妥公司经办的,是以稳妥公司的名义施行的民事法令行为。法令上稳妥署理人被视为稳妥人的代表,稳妥署理人在代表权限内的全部行为,都代表稳妥人并由稳妥人负法令的职责。由此可见,稳妥署理人的法令位置是稳妥人的署理人,与稳妥人处于同一位置,稳妥署理人的行为便是稳妥人的行为。稳妥署理合同上清晰了署理权限、期限及违约职责,由稳妥署理的差错而形成的丢失,稳妥人也须承当职责,担任赔付。本案中即便稳妥署理人已向投保人讲清了被稳妥人有必要签字这一利害关系,但对投保人代被稳妥人签字的作法没表明贰言,实际上是对这种行为的认可,所以不能以为稳妥合同无效。根据抛弃与制止反言的准则,也能够得出这一定论。抛弃是指合同一方抛弃其稳妥合同中的某项权力;制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抛弃这种权力,将来不提反悔再向对方建议这种权力。本案中假如稳妥署理人认可了投保人代被稳妥人签字的行为,也就构成了对未经被稳妥人书面赞同的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合同,发作逝世事端时予以拒付的权力的抛弃。因为制止反方,既已抛弃就不得向投保人提出反悔,从头建议原先抛弃的权力。因而,稳妥公司不能拒付稳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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