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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合法的相关知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18:51
【行政决议】行政决议的合法
行政决议的合法是指行政决议是否契合法令规则,是处理行政决议与法令的联系问题。
行政决议的合法要件要求行政决议在做出程序及其行为内容等各方面都契合法令的规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首要检查行政决议是否合法,断定规范是评判行政决议是否具有合法要件。行政决议的合法要件在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均运用四个要件,即主体合法、内容合法、方法合法和程序合法。我国大陆只讲三个要件,即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将方法合法包含在程序合法中。行政决议的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用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施行行政行为的安排有必要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当法令责任;行政决议的内容应当合法、恰当。这是行政决议合法有用的内容要件。行政决议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力、责任以及对这些权力、责任的影响或处理,均应契合法令、法规的规则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恰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清晰、恰当,并且应当公平、合理;行政决议应当契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施行所要通过的过程:方法、次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施行行政决议,有必要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背法定程序,恣意作出某种决议。
行政决议建立后可能有合法和违法之分,合法的行政决议仅仅行政决议的一种形状。所以,行政决议的合法要件是行政决议建立基础上的一个后续要件,符合合法要件那就是合法有用的行政决议。合法与收效并无必然联系,已收效的行政决议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的,因而,合法并不是收效的前提条件。
行政行为建立后,依据其公定性,即具有法令效能,所以有用的行政行为可能是合法的,也有可能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建立后,假如具有合法性要件,那么无疑应该为有用行为,天经地义的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肯定有用),否则是相对有用(可吊销)或肯定无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则,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决议)实体合法与否的判别规范有:行为的首要依据足够、确凿;正确适用了法令、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有必要公平、合理、恰当。可见,行政决议有用与行政决议合法密切相关:合法是行政决议有用的一般景象,合法要件也是行政决议有用要件的一般要件。但两者有差异:有用的行政决议纷歧定都合法(如在程序上短缺的行政决议;经扑正后相同供认其有用),合法的行政决议纷歧定都有用(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行政决议,其合法但没有用力,这时在审判上不能用吊销或保持判定,由于行政决议还没有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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