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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哪些情形下逃离现场不构成逃逸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12:07
关于肇事者出过后,以回家拿钱为由一去不复返的行为,或许行为人出于躲避抢救责任或躲避责任等动机而成心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那么哪些逃离现场的行为构成逃逸,哪些不构成呢?
交通肇过后哪些景象下逃离现场不构成逃逸
榜首,交通肇过后,肇事者现已过电话等方法报警,由于惧怕被被害人亲属殴伤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状况不该按交通肇过后逃逸处理,由于肇事者的意图是为了防止被害人亲属对自己形成人身损伤,而不是为了躲避法令责任。
第二,肇过后,因不能抵抗的原因脱离现场,不能抵抗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该确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某甲在交通肇过后,当即让随行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抵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现已逝世。此刻某甲也受伤了,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抵达医院后,某甲托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某甲的行为就不算肇过后逃逸。
交通肇过后逃逸的行为具有片面的歹意,是一种活跃躲避的行为,而不是简略的不作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对“因逃逸致人逝世”的界说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景象。
“因逃逸致人逝世”是交通肇事罪加剧情节,可是对“因逃逸致人逝世”这一情节的确定,要以逃逸与被害人逝世成果之间存在必定的因果关系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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