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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几种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01:03
1、一般人身损害补偿案子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损伤显着的,从受损伤之日起算;关于因交通事端受损伤的,当事人恳求交警部门调停未达到协议的,诉讼时效从获得调停完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丢失达到补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好的实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关于损伤不显着或受损伤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补偿案子,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超越诉讼时效,但两边当事人对损害补偿又达到协议的,应否维护。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力,笔者以为应予维护。
3、“后继丢失”诉讼时效的核算。受害人因事端身体收到损伤需求长时间医治的,因为诉讼时效的约束,其不行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建议悉数丢失。权力人应当在丢失发作或能够核算丢失的根据获得后1年内建议权力。
交通事端人身损害补偿诉讼时效的法令规则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则,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可是,从权力被损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能够延伸诉讼时效期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修改稿)》第196条:
人身损害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伤显着的,从受损伤之日起算;损伤其时未曾发现,后经查看确诊并能证明是由损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核算。(原16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的争议,当事人能够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当事人未达到协议或许调停书收效后不实行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起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端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停恳求。
对交通事端致死的,调停从处理丧葬事宜完毕之日起开端;对交通事端致伤的,调停从医治完结或许定残之日起开端;对交通事端形成财产丢失的,调停从确认丢失之日起开端。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交通事端损害补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停达到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造调停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停书经各方当事人一起签字后收效;调停未达到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造调停完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端损害补偿项目和规范按照有关法令的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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