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嫌疑人有哪些的相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17:45
在刑事案子中,犯罪嫌疑人都是能够延聘律师的,能够自己延聘,也能够托付亲戚朋友代为延聘。律师是能够会晤嫌疑人的,那么律师会晤嫌疑人有哪些的相关规则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律师会晤嫌疑人有哪些的相关规则
一、律师处理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用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托付书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辩解告诉。
二、律师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晤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晤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处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三、在侦办阶段,对不触及国家秘密的案子,律师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告诉》处理会晤。对触及国家秘密的案子,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的《同意会晤犯罪嫌疑人决议》处理。
四、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受聘律师能够直接由看守所组织与被告人会晤,出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处理,不需经侦办、查看或审判机关同意和组织;非律师职务的其他辩解人经查看院和法院的详细办案部分答应,也能够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晤。
五、会晤时带延聘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同意的文书。
六、律师会晤时,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一人一室。
七、律师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时,公安机关能够派员在场。
八、律师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禁绝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朋参加会晤;阻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给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讯、拍摄器件等东西;会晤期间阻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给任何资产及带着任何物品出所。
九、律师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如违背法律规则或许会晤场所的规则,在场民警应当阻止,必要时能够决议中止本次会晤,视情节轻重,告诉律师处理部分。
十、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则处理会晤手续的,律师能够向移案或许受案的机关投诉,也能够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分反映。
律师会晤嫌疑人有哪些的相关规则
一、律师处理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用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托付书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辩解告诉。
二、律师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晤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晤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处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三、在侦办阶段,对不触及国家秘密的案子,律师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告诉》处理会晤。对触及国家秘密的案子,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的《同意会晤犯罪嫌疑人决议》处理。
四、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受聘律师能够直接由看守所组织与被告人会晤,出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处理,不需经侦办、查看或审判机关同意和组织;非律师职务的其他辩解人经查看院和法院的详细办案部分答应,也能够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晤。
五、会晤时带延聘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同意的文书。
六、律师会晤时,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一人一室。
七、律师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时,公安机关能够派员在场。
八、律师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禁绝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朋参加会晤;阻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给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讯、拍摄器件等东西;会晤期间阻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给任何资产及带着任何物品出所。
九、律师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如违背法律规则或许会晤场所的规则,在场民警应当阻止,必要时能够决议中止本次会晤,视情节轻重,告诉律师处理部分。
十、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则处理会晤手续的,律师能够向移案或许受案的机关投诉,也能够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分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