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16:37
当事人运用合同的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力便是一般所说的地役权,关于这一种权力是根据物权法进行维护的。那么,地役权可不能够独自典当呢?地役权转让规则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将针对上述问题做出具体回答,期望能够解开咱们的疑问,接下来咱们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吗
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
地役权转让规则
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别离而独自转让,它有必要跟着需役地的运用权搬运而一起搬运。当需役地的运用权发作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作转让。所以,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能够独自转让《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从特点,有关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别离而独自转让的规则。因为地役权的建立有必要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一起存在,因此在法令特点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依然应当与需役地的运用权共命运,有必要与需役地运用权一起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别离而独自让与。
地役权其他规则
地役权是以别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当而运用的权力。
(一)建立地役权的方式:应当采纳书面方式缔结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挂号效能:当事人要求挂号的,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地役权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下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许担负地役权的,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宅基地运用权时,该土地承揽经营权人、宅基地运用权人持续享有或许担负已建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能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收效时建立。
2.土地上已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权力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赞同,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建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六)地役权的典当: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化: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一起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如果您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当地或许是还有其他方面的法令知识想要了解,小编建议您无妨登陆咱们听讼网的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他们将针对您的问题为您做出具体回答。
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吗
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
地役权转让规则
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别离而独自转让,它有必要跟着需役地的运用权搬运而一起搬运。当需役地的运用权发作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作转让。所以,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能够独自转让《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从特点,有关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别离而独自转让的规则。因为地役权的建立有必要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一起存在,因此在法令特点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依然应当与需役地的运用权共命运,有必要与需役地运用权一起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别离而独自让与。
地役权其他规则
地役权是以别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当而运用的权力。
(一)建立地役权的方式:应当采纳书面方式缔结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挂号效能:当事人要求挂号的,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地役权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下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许担负地役权的,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宅基地运用权时,该土地承揽经营权人、宅基地运用权人持续享有或许担负已建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能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收效时建立。
2.土地上已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权力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赞同,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建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六)地役权的典当: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化: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一起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如果您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当地或许是还有其他方面的法令知识想要了解,小编建议您无妨登陆咱们听讼网的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他们将针对您的问题为您做出具体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