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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监督的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11:00

拘捕办法是一种最严峻的刑事强制办法,刑事诉讼法对拘捕条件做出了极端严厉的规则。从法令对审查拘捕所做的紧密规则看,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动批捕成果,只要这样,才干稳、准、狠地冲击严峻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保证政治稳定、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开展。但在侦办监督作业实践中也发现,捕后监督还存在着严峻缺位,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同意拘捕后的案子恣意改变强制办法的景象比较遍及。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则,公安机关对被拘捕的人改变强制办法时,应告诉原同意的人民检察院,但详细操作中经常出现公安机关在将拘捕改变为其他强制办法时不告诉或不及时告诉检察院,乃至仅仅“打个招呼”或“先斩后奏”,程序上不合法、不标准问题适当杰出。近几年来,我院经排查发现公安机关处理捕后改变强制办法案子16件16人,改变办法原因大都语焉不详,且大多未向检察机关通报存案,公安机关的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法令的规则和违反了检察机关同意拘捕的初衷,也变相放纵了犯罪分子或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影响了履行法令的严肃性。
一、捕后改变强制办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逾越法定条件、规模、目标进行改变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则以及司法实践可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较轻的强制办法,首要适用罪过较轻或的确有严峻疾病,不适于拘押的犯罪嫌疑人。假如犯罪嫌疑人已被拘捕,阐明该犯罪嫌疑人不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因此在拘捕今后,假如没有特殊情况,就不该当改变强制办法。但是在实践中,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标准欠好掌握,导致司法机关受利益驱动或出于情面联系恣意扩展适用规模。有些侦办部分往往从有利于自己的视点出发去了解嫌疑人患病,罪过较轻乃至仅仅以案情需求为由随意对不该改变强制办法的犯罪嫌疑人改变办法,有些侦办部分在收取保证金后即改变为取保候审,底子不考虑此案的社会危害性及相关要素,更有甚者在对犯罪嫌疑人宣告拘捕后,随即取保候审,严峻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改变强制办法程序不完善
首要,有权改变强制办法的部分多,环节多。依据有关法令规则,公安机关在刑事案子的侦办和预审环节,检察机关对自侦案子在侦办和预审阶段,以及对一切刑事案子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对刑事案子在审判环节均可自行决议改变强制办法,直接导致强制办法的改变乱而无序。其次,改变强制办法的权利归属规模过广,并且各主体具有彻底自在,即不需求其他单位、部分合作或同意即可自己作出改变决议。第三,我国刑诉法尽管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别离作了规则,但各条款对是否适用的用词是“能够”而非“应当”。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具有规则景象条件也不一定一概适用拘捕办法,是否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而需依据详细案情区别对待,其考量权交由各部分在准则下自在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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