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6:44【摘要】交通事端当事人在交警部门掌管下达到的调停协议,在实践中归于行政调停仍是居间调停存在争议,导致民事诉讼处理方式的不同。本文以为,按照现行的《路途交通安全法》调停不再是交警部门进行行政办理的一种手法,调停协议不具有行政合同的根本特点,不归于行政合同的性质。调停协议不管从调停的程序仍是调停协议的收效要件上看,都契合民事合同的性质,应具有民事合同的效能。
【关键词】交通事端调停协议效能
交通事端两边当事人在交警部门掌管下达到调停协议,当事人不服申述要求实行调停协议的,怎么承认调停协议的效能是司法实践中常常争议的问题。首要争议在于交通事端两边当事人在交警部门掌管下达到的调停协议,该调停行为是归于行政调停仍是居间调停。从我国调停准则的系统来看,行政调停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办理的一种手法,表现为行政干涉。行政调停的位置和效能怎么承认,至今未见法令有明确规则。而居间调停归于相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合同归于民事合同的性质。因而民事诉讼中怎么判别交通事端调停书的效能,是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处理的问题。原、被告因交通事端在交警部门掌管下达到调停协议,因被告不实行调停协议,原告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好实行相应的责任,法院能否支撑原告的诉讼恳求,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交警作为行政机关,在其处理交通事端中掌管当事人达到的调停协议归于行政调停的性质,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直接承认行政调停协议的效能,当事人要求实行调停协议的,不能予以支撑,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端中的实践丢失作出判定。另一种观念以为,交警掌管当事人达到的调停协议归于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按约好实行协议,法院应判定支撑原告的诉讼恳求。按照《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则:对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能够恳求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调停,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调停,当事人达到协议或许调停书收效后不实行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仅对交警部门的调停程序作了规则,对调停协议收效后当事人不实行协议的。怎么承认调停协议的性质和效能未作出规则。笔者以为,交警部门掌管当事人达到的调停协议归于民事合同的性质,交警部门仅是作为居间调停,调停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令效能。理由是:首要,现行的《路途交通安全法》及其〈施行法令〉将调停作为交通事端当事人处理损害赔偿自愿挑选的途径,不再将调停作为处理交通事端损害赔偿争议的一种必经程序,彻底表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准则。其次,现行的《路途交通安全法》及其〈施行法令〉规则调停书经事端各方当事人签字后收效,不再有〈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法令〉中规则的有必要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收效的规则,然后排除了交警部门的行政干涉。因而交通事端各方当事人在交警的掌管下达到的调停协议不管从调停的程序仍是调停协议的收效要件上看,都契合民事合同的性质。一起因为《路途交通安全法》规则交通事端的调停不再作为交警部门的一项法定责任,也不再将交警调停作为处理交通事端损害赔偿争议的一种必经程序,所以调停不再是交警部门进行行政办理的一种手法,调停进程排除了行政干涉,然后使调停书不具有行政合同的根本特点,不归于行政合同的性质。因而在交警部门掌管下达到的交通事端调停书归于民事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实行调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