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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07:10
2012年5月23日人民法院报“刑事行政”版刊有骆惠华、付竹《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一文,笔者根本赞同该文的观念,即在数罪并罚状况下,一般不适用缓刑,而在特别状况下能够适用缓刑,但应持稳重情绪,从严掌握。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点定见,仅供同行们在理论研讨与实务操作时参阅。
一、数罪并罚在一般状况下不宜适用缓刑
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成心或许过错,施行两个以上的行为,具有两种以上违法构成的,即为数罪,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实质的数罪”。而数罪并罚,则是指一人犯稀有罪状况下,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种罪别离科罪量刑往后,依照法定的准则决议应履行的惩罚。由此可见,数罪并罚下的科罪量刑进程所包括之问题,远比一罪的惩罚适用进程杂乱得多,其根本特色有三:一是数罪特征。有必要是一行为人犯稀有罪,如某行为人没有犯实质的数罪或独立之数罪,即失掉数罪并罚的现实条件,也当然不在并罚之列。二是时刻特征。即数罪有必要发作在法定期间内,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立法规则,但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适用则以惩罚履行结束曾经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终时刻边界,一起关于在不同刑事法令联系发展阶段内所施行或发现的数罪,选用不同的并罚办法。三是准则特征。即有必要在对数罪别离科罪量刑的根底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准则、规模和办法,决议履行的惩罚(拜见周振想主编《我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上集,第475-479页)。
由以上剖析所知,犯稀有罪的违法分子,比犯有一罪的违法分子具有更大的社会损害性。而适用数罪并罚之办法,就能依法对犯稀有罪的违法分子处以较重的惩罚,有利于惩治违法。因此,设置数罪并罚准则的含义首要有二,一是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准则,二是体现了法之正义性与完成惩罚之意图性。正是依据此,刑法理论与实务上都着重,一般状况下对数罪并罚的违法分子不宜适用缓刑。199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对贪婪、纳贿、移用公款违法分子依法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则》(法发[1996]2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则》)第三条规则,“对下列贪婪、纳贿、移用公款违法分子不适用缓刑:1、违法行为使国家、团体和人民利益遭受严峻损失的;2、没有退赃,无悔改体现的;3、违法动机、手法等情节恶劣,或许将赃物用于投机倒把、私运、赌博等非法活动的;4、归于共同违法中情节严峻的主犯,或许犯稀有罪的;5、曾因经济违法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6、违法触及的资产归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助金钱和物资,情节严峻的。”现实上,司法实务操作中不光经济违法审判上履行此规则,触及其他违法中数罪并罚的,如涉毒、涉恶、涉黄、药品、醉驾等,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二、数罪并罚在特别状况下能够适用缓刑
正如骆惠华、付竹文中所言,稳重不等于排挤。关于一人犯稀有罪的状况,绝对地排挤缓刑的适用也是不妥的,由于这样既不利于惩罚意图之完成,也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相悖。笔者以为,数罪并罚在特别状况下适用缓刑,并不违反缓刑这一惩罚履行办法的创设宗旨,也有利于充沛发挥刑法的“校对性正义”的功能与效果,最大极限地化消极要素为积极要素,促进违法分子回归社会。至于何谓“特别状况”,笔者的了解是,以下几种状况能够以为比较“特别”,尽管施行数罪并罚但仍能够视为“特别状况”而适用缓刑:
榜首,主体特别。违法主体是违法构成的要件之一,即施行了损害社会的行为、依据刑事法令应负刑事责任的人。从理论上讲,任何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均应接受刑事追究,以体现法令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可是,详细处分又是不同的,以体现区别对待的方针。这种区别对待,往往在刑法的条文中即作了清晰要求,首要有:1、刑法第十七条规则的未成年人违法、七十五岁以上的人违法的特别要求;2、刑法第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则的间歇性精力病人在精力正常时的违法、没有彻底损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力病人违法的特别要求;3、刑法第十九条规则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许瞎子违法的特别要求;4、刑法第二十条规则的合理防卫过当的人构成违法的特别要求;5、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的紧迫避险过当的人构成违法的特别要求;6、刑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规则的准备犯、间断犯、未遂犯的特别要求;7、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则的共同违法中的从犯、胁从犯的特别要求等等。上列这此违法主体,或因年纪要素(未成年或年迈),或因智障要素或身体残损不方便关押履行要素,或因违法状况或行为效果要素,尽管被数罪并罚,但有的能够成为缓刑等非拘禁刑的履行目标。
第二,案子特别。依照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则:“关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违法分子,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能够宣告缓刑,对其间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违法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体现;(三)没有再违法的风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寓居社区没有严峻影响”。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的修正宗旨有三:一是将缓刑的适用条件清晰化和详细化,即规则四个必备条件,增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二是添加未成年人、孕妈妈、年迈之人三类主体应当宣告缓刑,标明此三类案子从法定性上确保法官无须请示即可下判;三是在该条第三款增设了制止令的适用,即一起制止缓刑犯的活动区域或规模,以避免再次违法。从该条的结构上看,就案子状况分为两大类。榜首,应当宣告缓刑的案子,首要有三类:一是未成年人违法案子,这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考虑,避免关押后穿插感染,不利于教育、抢救与感染;二是孕妈妈违法案子,这是依据《妇女权益确保法》的考虑,因妇女关押履即将发作诸多不方便,需求特别关护;三是年迈的人违法案子,七十五周岁以上之人,自身余年不多,施以拘禁履行不契合人性化要求,故须特别考虑。第二,能够宣告缓刑的案子,这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案子规模。一方面,指凡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子,皆“能够”适用缓刑,由于这从刑种和量刑起伏方面剖析,都标明是轻刑违法甚或细微违法的案子。另一方面,凡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子,并不妥然适用缓刑,只需一起契合四种必备条件的,方能“能够宣告缓刑”。并且,依据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则,触及拘役、三年以下徒刑的案子,均达数百种以上,特别拘役刑的案子最多,简直五年以下徒刑的案子均有拘役刑种。这就标明,“能够宣告缓刑”的案子太多,因此刑法修正案用四个必备条件加以约束,是必要的。
第三,情节特别。案子情节在决议适用拘禁刑或非拘禁刑方面起着不行忽视的效果。案子情节首要分为法定情节和裁夺情节。从法定情节讲,又分为法定从重、加剧处分情节和法定从轻、减轻处分情节,触及拘役、三年以下徒刑适用缓刑的,当然仅指后者,首要有以下几类:1、自首和以自首论(刑法第六十七条榜首款规则能够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2、率直交待(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则能够从轻、减轻处分);3、建功(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则能够从轻、减轻或革除处分)。从裁夺情节看,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违法分子尽管不具有本法规则的减轻处分情节,可是依据案子的特别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能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是关于裁夺情节下减轻处分之特别规则。现实上,除这种须报经核准的减轻处分外,司法实务中还存在量刑上的很多裁夺情节,比方违法分子的一向体现、初犯、偶犯、赔偿损失、避免严峻违法结果发作等等,均归于量刑考虑的重要状况,有些乃至对数罪并罚状况下能否适用缓刑发作重要影响,如下例:
原甘肃省白银市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副经理万国英(副厅级)纳贿、移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三罪并罚案子,并罚有期徒刑四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见《公检法办案攻略》2003年第4 辑第171-173页),最高法院孙长山法官在编撰该事例时指出:兰州中院以纳贿罪(金额3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移用公款罪(金额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金额54482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鉴于纳贿、移用数额小,没有为行为人谋利益,所移用之款亦悉数偿还,违法情节较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也不高,故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体现了对违法的依法惩办,契合罪刑相适应准则。这标明,违法情节决议了缓刑之适用。199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数罪并罚决议履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违法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 ([1998]高检研制第16号)指出:“关于判定宣告曾经犯数罪的违法分子,只需判定履行的刑法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契合依据违法分子的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适用缓刑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的案子,依法能够适用缓刑(见《公检法办案攻略》2000年第1辑第 125页)”。
三、数罪并罚适用缓刑很灵敏,故须稳重
如前所述,数罪并罚便是关于犯有两个以上之罪的行为人,就其所犯各罪别离科罪量刑后,依照必定的准则兼并履行(拜见曾庆敏主编《精编法学辞典》第 1154页)。在我国,刑法规则能够按数罪并罚准则处置的状况有三种:即判定宣告曾经一人犯数罪的;判定宣告往后惩罚履行结束曾经发现违法分子还有漏罪未判的;判定宣告往后惩罚履行结束曾经又违法的。关于数罪并罚,各国刑法大致可概括为三种处分准则,即吸收准则、兼并准则和约束加剧准则。我国“79刑法” 和“97刑法”均采以约束加剧准则为主,以吸收准则、并科准则为弥补的折衷准则。就刑法量刑的视点而言,数罪并罚准则的实质,便是和谐各种宣告刑与履行刑的准则的有机一致系统(拜见周振想主编《我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第475页)。
由于数罪并罚以一人犯稀有罪作为现实根底,因此在数罪并罚后适用缓刑之履行办法,向来有目共睹,成为灵敏话题,乃至成为上诉、抗诉的原因或理由。笔者调研制现,灵敏要素首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榜首,内部灵敏要素。这儿所指内部灵敏要素,首要是指来自一审法院内部、一审法院所在地政法机关内部以及一审与上诉审、申述审相对应的法院。当某一人犯稀有罪且经并罚后又宣告缓刑,在一审法院多有谈论。特别当并罚时被告人在押,因宣告缓刑立刻取保候审免除拘押,同行中较为灵敏,暗里谈论多,乃至疑为联系案、人情案或金钱案。当一人犯稀有罪并罚后免除关押,关于提起公诉的机关以及公安等侦办机关比较灵敏,乃至揭露责备轻纵违法,并以此为由提起抗诉。例如黄某,2002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处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期间发现其在2001年犯有成心损伤罪(轻伤),法院以成心损伤罪判刑一年,吊销原判,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2年,引发政法几家争议。检方以为黄某二罪并罚后不应再适用缓刑,因刑法明文规则在缓刑期内发现漏罪或许又犯新罪应当吊销缓刑,此“吊销缓刑”即意味着并罚后不应再适用缓刑。法院则以为,被告违法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损伤别人系多人参加并已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体谅,所以仍能够适用缓刑(拜见《公检法办案攻略》2003年第7辑第177-180页)。至于上诉审中改判一审之实刑适用缓刑,比较常见。据重庆市奉节县法院司法计算显现,仅2010一2011的两年中,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实刑为缓刑的即达7件之多,引发谈论。
第二,外部灵敏要素。当某一违法人经法院数罪并罚后宣告缓刑当即回到了家,周围大众及基层组织很少从合理理由上去研讨,而是多从联系、金钱等方面挂钩思想,以为被告人家里占人,三头六臂,竟把无恶不作的违法分子从牢房里弄回来了。单个有文化的人为此大举烘托,乃至引证英国人肖佰纳的话说,“法令象蛛网相同,小虫子被粘住了,飞鸟却一冲而过”的名言,令听众毫不置疑,对司法宣布唏嘘之声。特别是领导干部或公务人员违法、企业老总违法、经济领域违法这些人,数罪并罚宣告缓刑后,民众很不了解,然后从对司法机关之置疑引至对国家法令方针之置疑。其实,缓刑适用在司法实务中过于集中于成心损伤、交通肇事、偷盗、贪婪贿赂等几类罪名,简直占每一年度适用缓刑的60%以上,某些地区高达80%以上(拜见张军主编《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了解与适用》第108-109页),也是民众过分灵敏的重要原因。
第三,违法行为人及其亲属灵敏要素。违法行为自己及其亲属,往往较少从违法行为给社会形成的损害上考虑,而从司法机关能够网开一面给予从轻从宽处分上考虑较多,寄期望较大,因此对数罪并罚适用缓刑等非拘禁刑非常灵敏,乃至不吝动用亲朋邻里写联名信给法院,或直接向办案法官说情乃至送礼以取得从宽处理。由于他们知道,违法人一旦被判处实刑,不光直接导致婚姻决裂、家庭解体、上学作业无望,并且将接受多种处分、处理的结局。由于,依照国家人事部人核发 [1989]2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作业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控制及被判处惩罚宣告缓刑后的作业和薪酬问题的告诉》规则,“缓刑期间体现好的缓刑期满后能够分配正式作业,从头确认职务和薪酬等级”,对往后日子尚存期望;依照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受惩罚处分的党员的党籍处理问题的回答》规则,宣告缓刑而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据违法情节和一向体现,能够不开除党籍,但有必要给予党纪处分,对其政治生命尚可爱惜。依照现在方针,关于在校学生违法或处于十八周岁临界前后的违法人,宣告缓刑尚能保住学业、进入作业或从军的或许。各种相似状况,一人违法,全家担忧,其灵敏程度超越任何其别人。
正由于数罪并罚后宣告缓刑过分灵敏,所以有必要慎之又慎。为避免缓刑适用不妥引发不必要的费事,笔者以为,在现在的司法实务中应采纳以下防范措施:榜首,从程序上强化揭露公平的力度,加强庭审中的数罪并罚适用缓刑的举证质证及充沛的法庭争辩,增强庭审的透明度。第二,凡数罪并罚适用缓刑除法定的未成年人、孕妈妈和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违法案子可由合议庭、事务庭决议外,其他一切案子均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第三,严厉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量刑辅导定见》,严厉、合理掌握数罪的量刑要求,禁止为了适用缓刑在对各罪量刑时有认识从轻处分,然后下降总和刑,使之降至三年以下的现象,事务庭长、主管院长应当严厉把关。第四,关于数罪并罚适用缓刑问题,应归入纪检监察的监督规模,每案必查,有不良反映的要点监察,施行按季、半年、年度专项通报准则,促进数罪并罚宣告缓刑的进程、实务与准则掌握置于揭露监督的视野之内,以确保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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