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国家国土资源罪量刑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11:58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尽管能够生意,可是不合法倒卖是不被答应的,那么倒卖国家土地资源会构成什么罪呢,相关的法令规则有哪些,不合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立案规范是什么呢,听讼网小编经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令知识,期望对你有协助。
倒卖国家国土资源罪量刑规范
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经过了宪法修正案,其间规则:“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侵吞、生意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能够依照法令的规则转让。”土地归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禁止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能够依法转让。关于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峻侵略。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意图,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分。
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土地资源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0.6.19 法释〔2000〕14号)
为依法惩办损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审理这类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以牟利为意图,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峻”,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则,以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科罪处分:
(一)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十亩以上的;
(三)不合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不合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挨近上述数量规范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分或许形成严峻后果等。
第二条 施行第一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峻”:
(一)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不合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不合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挨近上述数量规范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形成严峻后果等。
第八条 单位犯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不合法占有犁地罪的科罪量刑规范,依照本解说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则履行。
第九条 屡次施行本解说规则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许一年内屡次施行本解说规则的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的数量、数额 处分。
立案规范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则,以牟利为意图,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十亩以上的;
3、不合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到达上述数额规范,但因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分二次以上,又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形成恶劣影响的。
倒卖国家国土资源罪归于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就会构成此罪,以上便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答复,你能够咨询听讼网的律师。
倒卖国家国土资源罪量刑规范
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经过了宪法修正案,其间规则:“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侵吞、生意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能够依照法令的规则转让。”土地归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禁止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能够依法转让。关于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峻侵略。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意图,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分。
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土地资源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0.6.19 法释〔2000〕14号)
为依法惩办损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审理这类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以牟利为意图,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峻”,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则,以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科罪处分:
(一)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十亩以上的;
(三)不合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不合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挨近上述数量规范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分或许形成严峻后果等。
第二条 施行第一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峻”:
(一)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不合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不合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挨近上述数量规范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形成严峻后果等。
第八条 单位犯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不合法占有犁地罪的科罪量刑规范,依照本解说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则履行。
第九条 屡次施行本解说规则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许一年内屡次施行本解说规则的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的数量、数额 处分。
立案规范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则,以牟利为意图,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十亩以上的;
3、不合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到达上述数额规范,但因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分二次以上,又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形成恶劣影响的。
倒卖国家国土资源罪归于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就会构成此罪,以上便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答复,你能够咨询听讼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