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03:57状况:有用发布日期:1994-11-22收效日期:1994-11-22发布部分:北京市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各区、县当地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为了鼓舞安顿残疾人员作业,支撑校园办企业的开展,原北京市税务局曾以京税一(1994)522号和523号告诉,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就有关问题做出了清晰规定。上述文件履行以来,各底层税务机关连续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清晰。鉴于本市国、地税组织分设今后的实际状况,为了正确遵循税收政策,现就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园办企业免征经营税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对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园办企业免征经营税的规模,按照所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156号告诉中有关规定履行。二、持有北京市民政局或所属各区、县民政局核发的“福利企业证书”的民政福利企业,照章填写《民政福利企业免征经营税请求表》,报经主管当地税务局同意后,准予享用免征经营税照料。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校园办企业,照章填写《校园办企业免征经营税请求表》,报经主管当地税务局同意后,准予享用免征经营税照料。四、对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园办企业免征经营税选用逐年申报批阅,逐月核对的方法。经同意享用免征经营税照料的上述企业,因状况改变而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自发生改变的次月起,康复征收经营税。五、上述中请免税企业请求享用1994年度内免征经营说照料(不管曾经是否办过何种手续),应于今年底曾经,向所属主管当地税务局照章处理申报批阅手续。1995年度的免征经营税申报批阅作业,于当年头处理。六、享用免征经营税照料的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应向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如期报送财政报表和其他有关财政材料,不然,不予同意或中止履行免征经营税照料。本市各区、县当地税务局,应按月计算所辖免征经营税的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已予免征的经营税数额,汇总后于季度终了10日内,上报市局经营税管理处。七、曾经有关规定与本告诉相冲突的,一概以本告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