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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能否因正当事由而延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20:26
一、案子根本信息
1.判定书字号
二审判定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平行终字第92号行政判定书
2.案由:工伤承认胶葛
3.当事人
一审原告(上诉人):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审第三人:李宾如
二、根本案情
第三人李宾如经同乡介绍到原告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坐落平顶山市卫东区某处木材加工厂作业,作业期间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2008年11月24日,李宾如在该厂切割木材时,被弹出的木材致伤,后被送往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伤情安稳后,李宾如向平顶山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劳作裁定。2009年3月19日,裁定判定承认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劳作联系。原告不服,诉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承认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原告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2010年8月2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保持原判。2010年9月30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承认李宾如所受伤为工伤,并作出了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承认。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工伤承认,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平卫政复决(2010)第1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保持了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承认。
另查明,李宾如于2009年7月向平顶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承认恳求,平顶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7月13日下发编号为09004号工伤承认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第三人供给劳作联系的有用证明,并于2010年3月23日下发指定统辖通知书,指定被告承办。被告承办该案后,于2010年3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了工伤承认帮忙查询通知书。2010年4月19日,原告以不服一审判定已提起上诉为由,恳求间断工伤承认。2010年4月23日,被告作出工伤承认间断通知书,并送达两边当事人。
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以为李宾如工伤承认恳求超出法定一年期限,工伤承认决议缺少根据的现实和根据,违背法令规则60日内作出的时限,工伤承认程序违法,应予吊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论称,李宾如的工伤承认恳求未超出法守时效,程序合法,工伤承认的现实清楚,恳求保持。
三、案子焦点
李宾如恳求工伤承认是否超越法定的一年时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3月受理,于2010年9月作出工伤承认决议是否属严峻违法。
四、法院裁判要旨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以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则: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以为工伤:
(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2008年11月24日上午,第三人李宾如在该厂切割木材时,被弹出的木材致伤,该现真实两边劳作争议诉讼过程中已被收效裁判文书承认,更有李宾如就医期间构成的确诊证明等根据证明。原告对工伤不予认可,但没有供给相应的根据推翻上述现实。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这一现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则,以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承认书承认李宾如所受损伤为工伤。这一承认现实清楚,根据确实充分,适用法令法规正确。
第三人李宾如受伤后,于2009年7月向平顶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承认恳求,并未超越法定的一年期间。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平顶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平劳社工伤管(2010)001号指定,受理第三人李宾如的工伤承认恳求并无不当。原告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收到被告下发的《工伤承认帮忙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供给根据和辩论定见,仅以劳作联系未清晰为由,书面恳求间断工伤承认。被告收到恳求后,根据豫政(2003)54号文件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则间断了工伤承认程序,直至该劳作联系被收效判定承认后,被告据此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了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承认。被告作出的工伤承认程序合法。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保持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承认决议。
原告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持原审申述定见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宾如工伤承认恳求具有统辖权;收效民事裁判文书已查明李宾如与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存在劳作联系;因为需承认劳作联系,该工伤承认因当事人恳求而间断,后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了工伤承认,故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承认应予保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则,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五、法官后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则,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承认恳求。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承认恳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承认恳求。第十八条规则,工伤承认恳求人供给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奉告工伤承认恳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材料。恳求人依照书面奉告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在当事人恳求工伤承认时,往往涉及到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的承认问题。恳求承认存在劳作联系与恳求工伤承认是主管部门不同、内容和性质不同的两个判定:一个由劳作争议裁定组织判定,一个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判定;一个是相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胶葛,一个是不相等主体之间的行政胶葛。恳求工伤承认的条件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作联系,也就是在工伤承认之前,劳作争议裁定会有必要先行判定。
法令联系的杂乱决议了工伤承认程序的繁琐。本案中,第三人李宾如向平顶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承认恳求,也向平顶山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了劳作裁定。在恳求工伤承认一案中,平顶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李宾如工伤承认恳求的时刻,自2008年11月24日起至2010年3月23日,尽管已超出一年的时效,但因在法守时限内恳求人提出过工伤承认恳求,仅仅因为材料不全,劳作和社会保障组织未予受理。当事人因为专业知识所限,提交的材料不全,应当视为具有合理事由,恳求时效应酌情延伸。在当前作业岗位缺乏、劳作者工作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劳作者相对处于弱势。被告在当事人弥补供给材料后受理其工伤承认恳求的做法,在必定程度上照料了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有利于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这既契合法令的立法精力,也表现了促进社会调和的方针。
关于作出工伤承认决议的时限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承认恳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承认的决议,并书面通知恳求工伤承认的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和该员工所在单位。本案中,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李宾如的工伤承认恳求后,应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的恳求,间断了工伤承认程序,直至该劳作联系被收效判定承认后,及时作出工伤承认决议,故不属超出法定期限。需求阐明的是,在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专门对此景象作了弥补规则:作出工伤承认决议需求以司法机关或许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定论为根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许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作出定论期间,作出工伤承认决议的时限间断。被告间断工伤承认的做法显着契合法令规则,一、二审判定保持被告作出的工伤承认决议是正确的。若想了解愈加具体,可来听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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