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条复印件能否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21:39
劳作合同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非常重要的凭据,那么假如两边之间没有签定劳作合同的话,要怎么样证明两边存在劳作联系呢?薪酬条复印件能否证明存在劳作联系吗?下面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王丽进入一家外贸公司作业,由所以经朋友介绍的,和公司司理之间也了解,所以没有与公司签定任何书面劳作合同。2008年1月初,公司司理因故离任,新司理接任。1月底,王丽发现自己怀孕了,便在一次闲谈中把这件事告诉了司理。没想到,在过完新年后上班第一天,新司理把王丽叫到办公室,告诉她由于次贷危机形成的美国经济衰退,公司外贸运营局势欠好,订单大幅削减,赢利水平大幅下降,人手较多,公司决议将她解雇。王丽提出,依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单位不能解雇怀孕的女员工,但新司理称,王丽并非该公司的正式员工,由于两边没有签定过劳作合同,底子就不存在劳作联系。王丽遂诉至法院,并出示了曾经上班期间的薪酬条。
【要害依据】
薪酬条。
【举证辅导】
本事例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发作的,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得以适用。该法第42条规则:“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
(一)从事触摸作业病损害作业的劳作者未进行离岗前作业健康检查,或许疑似作业病病人在确诊或许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46作业病或许因工挂彩并被承认损失或许部分损失劳作能力的;
(三)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接连作业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因而,当女员工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能以劳作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本案中,王丽的司理提出的“公司外贸运营局势欠好”,不属于《劳作合同法》第41条规则的“生产运营发作严重困难”景象,依法单位不得与王丽免除合同。本案的要害,在于王丽并未签定劳作合同,此刻王丽要保护权益,就必须证明其和公司之间存在现实劳作联系。那么王丽手中的薪酬条能否证明她与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呢?答案是必定的。劳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第2条中规则,“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员工薪酬发放花名册,可以作为当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但需求确定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参照的凭据。”因而,尽管王丽没有与该公司签定过书面的劳作合同,但她在该公司现已作业了一段时间,且该公司按月向她付出薪酬,这样的现实便足可以证明两边存在现实上的劳作联系。
劳作者要想证明存在劳作联系可以选用下面几个依据:
依据劳作保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劳作联系建立:
(1)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管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
(3)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确定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可参照下列凭据:
(1)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员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
(2)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作业证”、“服务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
(4)考勤记载;
(5)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
其间,(1)、(3)、(4)项的有关凭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王丽进入一家外贸公司作业,由所以经朋友介绍的,和公司司理之间也了解,所以没有与公司签定任何书面劳作合同。2008年1月初,公司司理因故离任,新司理接任。1月底,王丽发现自己怀孕了,便在一次闲谈中把这件事告诉了司理。没想到,在过完新年后上班第一天,新司理把王丽叫到办公室,告诉她由于次贷危机形成的美国经济衰退,公司外贸运营局势欠好,订单大幅削减,赢利水平大幅下降,人手较多,公司决议将她解雇。王丽提出,依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单位不能解雇怀孕的女员工,但新司理称,王丽并非该公司的正式员工,由于两边没有签定过劳作合同,底子就不存在劳作联系。王丽遂诉至法院,并出示了曾经上班期间的薪酬条。
【要害依据】
薪酬条。
【举证辅导】
本事例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发作的,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得以适用。该法第42条规则:“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
(一)从事触摸作业病损害作业的劳作者未进行离岗前作业健康检查,或许疑似作业病病人在确诊或许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46作业病或许因工挂彩并被承认损失或许部分损失劳作能力的;
(三)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接连作业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因而,当女员工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能以劳作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本案中,王丽的司理提出的“公司外贸运营局势欠好”,不属于《劳作合同法》第41条规则的“生产运营发作严重困难”景象,依法单位不得与王丽免除合同。本案的要害,在于王丽并未签定劳作合同,此刻王丽要保护权益,就必须证明其和公司之间存在现实劳作联系。那么王丽手中的薪酬条能否证明她与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呢?答案是必定的。劳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第2条中规则,“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员工薪酬发放花名册,可以作为当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但需求确定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参照的凭据。”因而,尽管王丽没有与该公司签定过书面的劳作合同,但她在该公司现已作业了一段时间,且该公司按月向她付出薪酬,这样的现实便足可以证明两边存在现实上的劳作联系。
劳作者要想证明存在劳作联系可以选用下面几个依据:
依据劳作保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劳作联系建立:
(1)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管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
(3)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确定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可参照下列凭据:
(1)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员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
(2)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作业证”、“服务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
(4)考勤记载;
(5)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
其间,(1)、(3)、(4)项的有关凭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