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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缴费每满1年加发1%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05:57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乡镇企业员工根本养老金计发方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往后依照本市乡镇企业员工根本养老金计发方法计发参保人员根本养老金时,其根底养老金月规范以参保人员处理申领根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员工月平均薪酬和自己指数化月平均缴费薪酬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加发1%。
其间,自己指数化月平均缴费薪酬依照参保人员处理申领根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员工月平均薪酬乘以自己月平均缴费薪酬指数确认。
核算参保人员自己月平均缴费薪酬指数时,应当包含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薪酬指数。参保人员2010年末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薪酬指数,一致依照1核算;从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月缴费薪酬指数一致依照实践核算。其间,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参保人员2011年月缴费薪酬指数的平均值低于1的,当年月缴费薪酬指数依照1核算;2012年月缴费薪酬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85的,当年月缴费薪酬指数依照0.85核算;2013年月缴费薪酬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75的,当年月缴费薪酬指数依照0.75核算。
从2011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划由11%调整为8%,悉数由个人缴费构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此前现已依照规则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贮存额不作变化。
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以及原意见计发的参保人员根本养老金,凡低于原乡镇企业员工根本养老金计发方法计发水平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其间,依照原乡镇企业员工根本养老金计发方法计发根本养老金时,根底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一致依照2009年度全市员工月平均薪酬(3566元/月)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一致依照自己2010年末个人账户贮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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