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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20:51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1]14号)第16条第2款规则,依据《劳作法》第20条的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作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而未签定的,人民法院可视为两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联系,并以原劳作合同确认两边的权利责任联系。《劳作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不等于两边现已缔结了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法》第10条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因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仍负有责任与劳作者补签书面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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