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权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20:28
本文以为,作为一种综合性权力的持票人权力,天然包含一系列综合性要素,即持票人(主体)、收据自身(客体) 、持票人在收据整个流通过程中相关的民商事行为(行为),包含其收据行为、收据法上行为、以及其他收据根底关系上的民事行为。结合我国收据法的根本规则,本文以为,构成持票人权力须具有以下要件:
(一)、持票人应当具有收据权力能力和收据行为能力
依据民法,具有民事权力能力的收据行为人,应当确定为也具有收据权力能力; 具有民法上民事行为能力 的收据行为人,亦应确定也具有收据行为能力。 无收据行为能力人或约束收据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施行收据行为,但该收据行为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有收据行为能力人所施行收据行为的有用性
(二)、所持收据应当完好合法有用
所谓完好合法有用的收据,主要是指票面完好,契合收据法的规则,必定必要记载的事项齐备,未记载不得记载事项的收据。假如收据行为人在为收据行为时,必定必要记载事项 缺少记载,必将导致相应的收据行为无效的结果。我国《收据法》别离规则了汇票、本票、支票的应记载事项, 必定必要记载事项的短缺或不得记载事项的载入均会损坏收据自身的完好合法有用性。一起,这些应记载事项的内容也有必要是清晰必定的。假如收据内容不确定,收据也就当然无效。
(三)、好心获得
收据的好心获得,是指持票人依收据法规则的转让办法,好心地从无收据权力处分权的人手中获得收据,因此享有收据权力。好心获得收据的持票人享有其收据权力,原收据权力人不管丢失收据原因怎么,均不得向好心获得收据人恳求返还收据。
各国收据法与有关收据的国际公约在处理原收据权力人与最终持票人之间的抵触时,一般承认好心持票人具有收据权力,而不再认可原权力人的收据权力,即收据权力的好心获得准则。 日本收据法第16条规则,汇票占有人依背书的接连证明其权力时,视为合法的持票人。不问因何事由,有丢失汇票占有者时,持票人如能依前项规则证明其权力,则不负返还责任。可是,持票人因歹意或重大过失获得汇票时,不在此限。英国收据法第29条、德国收据法第16条、日内瓦一致汇票本票法第16条均作了相似规则。
我国收据法未清晰规则好心获得准则,但我国收据法第12条规则:“以诈骗、盗窃或许钳制等手法获得收据,或许明知有前列景象,出于歹意获得收据的,不得享有收据权力。”此项规则的另一面意义,即为好心获得的规则。
(四)、给付收据对价
对价(CONSIDERATION),又名约因,原是英美法特有的一个概念,指依据协议现已实行或即将实行责任的当事人由此得到某种利益,或许承受责任实行的当事人为此而遭受到某种丢失的现实要素,它是对实行责任当事人一方的某种报答。 收据对价,来源于合同对价,因此收据对价的特征,既有合同的,也有收据的 .
(一)、持票人应当具有收据权力能力和收据行为能力
依据民法,具有民事权力能力的收据行为人,应当确定为也具有收据权力能力; 具有民法上民事行为能力 的收据行为人,亦应确定也具有收据行为能力。 无收据行为能力人或约束收据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施行收据行为,但该收据行为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有收据行为能力人所施行收据行为的有用性
(二)、所持收据应当完好合法有用
所谓完好合法有用的收据,主要是指票面完好,契合收据法的规则,必定必要记载的事项齐备,未记载不得记载事项的收据。假如收据行为人在为收据行为时,必定必要记载事项 缺少记载,必将导致相应的收据行为无效的结果。我国《收据法》别离规则了汇票、本票、支票的应记载事项, 必定必要记载事项的短缺或不得记载事项的载入均会损坏收据自身的完好合法有用性。一起,这些应记载事项的内容也有必要是清晰必定的。假如收据内容不确定,收据也就当然无效。
(三)、好心获得
收据的好心获得,是指持票人依收据法规则的转让办法,好心地从无收据权力处分权的人手中获得收据,因此享有收据权力。好心获得收据的持票人享有其收据权力,原收据权力人不管丢失收据原因怎么,均不得向好心获得收据人恳求返还收据。
各国收据法与有关收据的国际公约在处理原收据权力人与最终持票人之间的抵触时,一般承认好心持票人具有收据权力,而不再认可原权力人的收据权力,即收据权力的好心获得准则。 日本收据法第16条规则,汇票占有人依背书的接连证明其权力时,视为合法的持票人。不问因何事由,有丢失汇票占有者时,持票人如能依前项规则证明其权力,则不负返还责任。可是,持票人因歹意或重大过失获得汇票时,不在此限。英国收据法第29条、德国收据法第16条、日内瓦一致汇票本票法第16条均作了相似规则。
我国收据法未清晰规则好心获得准则,但我国收据法第12条规则:“以诈骗、盗窃或许钳制等手法获得收据,或许明知有前列景象,出于歹意获得收据的,不得享有收据权力。”此项规则的另一面意义,即为好心获得的规则。
(四)、给付收据对价
对价(CONSIDERATION),又名约因,原是英美法特有的一个概念,指依据协议现已实行或即将实行责任的当事人由此得到某种利益,或许承受责任实行的当事人为此而遭受到某种丢失的现实要素,它是对实行责任当事人一方的某种报答。 收据对价,来源于合同对价,因此收据对价的特征,既有合同的,也有收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