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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与所有权有什么不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05:14
承继权是一种与身份关系密切的产业权。依据民法原理,以权力是否现已获得为规范,民事权力能够分为等待权和既得权,关于承继权而言,以被承继人的逝世时刻为边界,承继权被分为承继等待权与承继既得权。前者是指承继开端前承继人的法令地位,指承继人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遗言的指定而享有的承继被承继人遗产的资历,实质上是承继人所具有的承继遗产的权力能力,意味着将来参加到承继中的可能性,也被称作客观意义上的承继权;后者是指被承继人逝世之时,承继人实践享有的承继被承继人遗产的权力,该权力是实际的权力,也被称作片面意义上的承继权,一般意义上的承继权即指此权力。
关于所有权,我国法令上有清晰的界说,依据《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则,产业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产业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物权法》第39条规则:“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所有权归于物权的领域,与债务构成产业权的两个分类。
承继权和所有权均归于民事权力的领域,但它们之间存在的首要差异如下:
榜首,权力主体不同: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权人;承继权的主体为承继权人;
第二,权力客体不同:所有权的客体首要指物,而不包含债务;承继权的客体首要包含所有权、其他物权、债务等;
第三,权力内容不同:所有权的内容包含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承继权的内容包含承继权的承受、承继权的抛弃、承继权回复请求权等权力,一般情况下不包含最为重要的处置权力,即一起承继人在未切割遗产前一般不得处置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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