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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多次催要欠款的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09:02

李平缓张林是街坊。1998年10月张林向李平借了五万元钱,并约定在1999年9月偿还。1999年5月张林到外地作业,从此,他们二人很少碰头。李平屡次给张林写信,要求其偿还欠款,张林一拖再拖,妄图赖帐。一向拖了四年仍不偿还欠款,李平向法院申述。李平在四年后提出了要求张林偿还欠款的诉讼恳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撑和维护呢?
众所周知,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力是遭到法令维护的。当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力遭到损害时,能够恳求法院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力,强制债款人实行债款。可是,法令上对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力的维护并不是无期限的。法令上规则了必定的期限,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力遭到损害后,在法令规则的期限内恳求法院维护其民事权力的,当事人的恳求就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撑和维护;超出法令上规则的期限,其恳求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撑和维护。法令上规则的这个期限,就叫诉讼时效。可见,诉讼时效是指权力人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有效期限。法令上规则诉讼时效的意图,便是为了促进公民和法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力,有利于安稳社会经济秩序,也有利于法院及时、精确地审理民事胶葛。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这是法令对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则。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李平缓张林之间的债款联系胶葛系属一般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这便是说,张林回绝偿还欠款,李平应在二年内向法院申述。所以说,李平在四年后向法院提申述讼,现已超越诉讼时效二年期间,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撑和维护。可是,张林的欠款尽管拖过了四年时刻,而在这四年的时刻中,李平屡次给张林写信要求其偿还欠款。从法令上讲,李平每次要求对方偿还欠款,都引申述讼时效的中止。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止?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则:诉讼时效因提申述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实行义务而中止。从中止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可见,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作,现现已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头开始核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则,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一是提申述讼;二是权力人提出要求,即权力人经过必定的方法(口头的或书面的)直接向义务人提出恳求实行义务的意思标明;三是义务人赞同实行义务,即义务人经过必定方法(口头的或书面的)向权力人作出乐意实行义务的意思标明。李平在张林还款期限到来后每次给张林写信要求偿还欠款,标明李平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屡次向张林提出实行义务的要求;张林也赞同偿还欠款,标明张林乐意实行义务。无疑,李平写信前现已曩昔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天然收效,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再从头开始核算,只需中止后从头开始起算的期间不超越二年,李平提出的要求张林偿还欠款的诉讼恳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撑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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