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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00:04

武汉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
(武汉裁定委员会2006年12月28日修订并经过,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矩的拟定
为了确保公平、及时地裁定合同争议或许胶葛和其他产业权益争议或许胶葛(以下简称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以下简称裁定法)和有关法令规矩,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 武汉裁定委员会
(一)武汉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系依法建立的受理和处理争议的常设裁定组织。
(二)本会主任实行裁定法和本规矩赋予的责任,副主任受主任托付能够实行主任的责任。
(三)本会设办公室,担任处理本会的日常业务。办公室指定作业人员担任裁定庭秘书,担任裁定案子的程序管理作业和服务作业。
(四)本会能够建立专门裁定院、分会和其他分支组织。专门裁定院、分会和其他分支组织是本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裁定员
(一)本会按照裁定法规矩,在法令、建筑工程、经济贸易、金融、科技、知识产权、海事等范畴专业人士中聘任裁定员,并按专业设裁定员名册。
(二)本会裁定员经当事人选定或许本会主任指定组成裁定庭,按照裁定法和本规矩实行责任,裁定争议。
第四条 裁定理念
(一)本会受理和裁定争议应当尊重当事人志愿,依据现实,契合法令规矩,参阅世界惯例和商事规矩,遵从独立公平和公平合理准则。
(二)本会倡议调和裁定,文明处理争议。鼓舞宽和、调停或许宽和、调停与判决相结合,促进当事人之间消释或许削减对立,完成协作与共赢。
第五条 统辖规模
(一)本会受理以下争议:
1.国内争议;
2.世界的或许涉外的争议;
3.触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许台湾地区的争议。
(二)本会不受理以下争议: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承继争议;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六条 裁定协议
(一)裁定协议是指两边当事人自愿以书面方式约定将争议提交本会裁定的协议。裁定协议包含独自的裁定协议和在合同中缔结的裁定条款,以及两边当事人以其他书面方式约定将争议提交本会裁定的文件。
(二)前款中“书面方式”包含但不限于合同书、来往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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