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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01:27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好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恳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下面听讼网小编处理了北京听讼网咨询站中网友提出的相关疑问,希望能协助到你,如有其它劳作法令咨询问题,可拨打听讼网24小时在线法令咨询电话,进行法令服务咨询。
保管合同建立,保管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好仔细实行保管职责,因保管人没有仔细实行保管职责而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力:
1、保管期届满,收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则“保管期间届满或许寄存人提早收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能够随时收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则“寄存人能够随时收取保管物。”该条还规则“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的,保管人能够随时要求寄存人收取保管物。”
3、索赔权。寄存人(委托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第371、374、375条的规则,要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职责形成物品或第三人危害时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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