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06:59
案情 2002年1月1日晚7时许,李振华、于东顺、李振喜、李振江、李殿峰、李振全6人酒后来到被告人张洪运营的“三姐发廊”,李振华、于东顺、李振喜、李振全进入发廊,李振江、李殿峰在门外等候。李等4人进店后,于东顺无故滋事,从发廊厕所出来,边系裤子边向发廊女服务员提出要求供给色情服务,遭到女服务员回绝。于东顺等人仍不罢手,在店中对女服务员进行谩骂。被告人张洪进入店中进行劝慰,李振华持玻璃杯将张洪前额砸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张洪拨打“110”报警。后李振华、于东顺、李振喜和张洪相继走出发廊,在发廊门口,李振华、于东顺、李振喜、李振江、李殿峰又与张洪发作厮打,张洪拿起在门口煮饭运用的一把菜刀,先后将与其厮打的李振华、于东顺、李振喜、李振江、李殿峰5人砍伤。其间,李振华、李振喜、李殿峰的损害程度为轻伤(侧重);李振江、于东顺的损害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定,被告人张洪的行为构成成心伤害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则,以成心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洪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张洪不服原判,提出上诉,以为自己是在被殴伤的情况下被逼自卫,应属正当防卫。二审检察机关以为,上诉人张洪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用自卫行为,尽管持械连伤5人,但未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其行为归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成心伤害罪。主张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以为李振华、于东顺等多人酗酒后到上诉人张洪正常运营的发廊寻衅滋事,并公开向店东和女服务员要求供给色情服务,遭到店东及女服务员回绝后仍羁绊不休。当上诉人张洪好言相劝时,李振华等人不光不听劝止敏捷离去,反而由李振华首要着手行凶,用水杯砸张洪头部致轻伤。更为恶劣的是,上诉人张洪报警后,李振华、于东顺等5人在发廊外持续与上诉人张洪厮打。上诉人张洪面临其自己的人身安全遭到要挟和多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得已从发廊门口拿起煮饭运用的菜刀进行自卫,虽形成李振华等3人轻伤(侧重)、2人轻微伤的结果,但上诉人张洪是出于保护其本身的正当权益的意图,片面上不具有损害社会的成心,客观上施行的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则的正当防卫所需要件,归于正当防卫。一审法院对其科罪量刑均属不妥,上诉人主张的上诉理由事实,予以支撑;二审检察机关提出的上诉人的行为归于正当防卫,主张改判无罪的定见正确,予以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吊销一审判定,判定上诉人张洪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