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22:58
导读:离婚协议是夫妻免除婚姻联系时约好好产业切割、子女育婴等问题所签定的书面协议,假如离婚前签定多份离婚协议以哪份为准呢?
法令咨询:
我和前夫陶某是协议离婚,离婚前后总共有3份协议。在第一份离婚协议里,咱们约好两边名下产业归各自一切,股票比例折价平分:股票归他,他支付我10万元补偿款。在一个月后签定的第二份离婚协议中约好,产业归各自一切,股票比例折价平分。我俩拿这份协议在民政局作了离婚挂号。离婚后陶某一向没按约好处理股份。5个多月后,由于股票行情不景气,我和陶某又达到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是股票比例我不要,他自愿交给我10万元,30天内付清,也一向没有实行。现在他反悔了,说咱们早就达到了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现已挂号,折价平分又没有详细约好办法,想把这作业放放再说。我不知道咱们在离婚前后达到的这些协议哪个才是有用的?我还能要来这10万元吗?
律师回答:
你的问题也是许多协议离婚的朋友都会遇到的问题,协议离婚往往都要阅历一个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进程,发生若干份离婚协议或是补充协议便家常便饭。依据法令规定,一般来说,在民政局存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也便是你和陶某用以挂号离婚的第二份离婚协议,应该是具有最强的效能的,但这也不能机械了解,还需要结合详细情况来详细分析。
首要,在民政局挂号存案的离婚协议并不是一锤子买卖,离婚后两边能够经过别的的约好来改动它。所以,尽管你和陶某达到的补充协议与第二份离婚协议内容对立,仍然是有用的。
其次,即便没有补充协议,仅就前两份离婚协议来看,陶某所说的“没有详细约好折价平分的办法”也是不成立的。依据法令相关规定,假如在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好得非常清楚,而在之前的离婚协议中有详细的、可操作的详细描绘,应该说曾经的离婚协议的约好是有用的。你和陶某在第一份和第二份离婚协议中都对切割股票比例作出了约好,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并没有底子的改动,仅仅第一份协议约好得更具有操作性,是有用的。
假如婚姻挂号机关对你们的产业问题没有履行,主张你向法院提起诉讼。
常识延伸: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直接育婴,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育婴和教育的权力和责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育婴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两边因育婴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到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两边的详细情况判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育婴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育婴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责任。行使探望权力的方法、时刻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间断探望的权力;间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康复探望的权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一起产业由两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产业的详细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判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维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好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各自一切,一方因育婴子女、照顾白叟、帮忙另一方作业等支付较多责任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恳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日子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一起产业缺乏清偿的,或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由两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日子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产业中给予恰当协助。详细办法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法令咨询:
我和前夫陶某是协议离婚,离婚前后总共有3份协议。在第一份离婚协议里,咱们约好两边名下产业归各自一切,股票比例折价平分:股票归他,他支付我10万元补偿款。在一个月后签定的第二份离婚协议中约好,产业归各自一切,股票比例折价平分。我俩拿这份协议在民政局作了离婚挂号。离婚后陶某一向没按约好处理股份。5个多月后,由于股票行情不景气,我和陶某又达到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是股票比例我不要,他自愿交给我10万元,30天内付清,也一向没有实行。现在他反悔了,说咱们早就达到了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现已挂号,折价平分又没有详细约好办法,想把这作业放放再说。我不知道咱们在离婚前后达到的这些协议哪个才是有用的?我还能要来这10万元吗?
律师回答:
你的问题也是许多协议离婚的朋友都会遇到的问题,协议离婚往往都要阅历一个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进程,发生若干份离婚协议或是补充协议便家常便饭。依据法令规定,一般来说,在民政局存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也便是你和陶某用以挂号离婚的第二份离婚协议,应该是具有最强的效能的,但这也不能机械了解,还需要结合详细情况来详细分析。
首要,在民政局挂号存案的离婚协议并不是一锤子买卖,离婚后两边能够经过别的的约好来改动它。所以,尽管你和陶某达到的补充协议与第二份离婚协议内容对立,仍然是有用的。
其次,即便没有补充协议,仅就前两份离婚协议来看,陶某所说的“没有详细约好折价平分的办法”也是不成立的。依据法令相关规定,假如在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好得非常清楚,而在之前的离婚协议中有详细的、可操作的详细描绘,应该说曾经的离婚协议的约好是有用的。你和陶某在第一份和第二份离婚协议中都对切割股票比例作出了约好,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并没有底子的改动,仅仅第一份协议约好得更具有操作性,是有用的。
假如婚姻挂号机关对你们的产业问题没有履行,主张你向法院提起诉讼。
常识延伸: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直接育婴,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育婴和教育的权力和责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育婴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两边因育婴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到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两边的详细情况判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育婴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育婴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责任。行使探望权力的方法、时刻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间断探望的权力;间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康复探望的权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一起产业由两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产业的详细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判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维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好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各自一切,一方因育婴子女、照顾白叟、帮忙另一方作业等支付较多责任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恳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日子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一起产业缺乏清偿的,或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由两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日子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产业中给予恰当协助。详细办法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