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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9:03
商业特许运营处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4]第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商业特许运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运营健康有序展开,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运营(以下简称特许运营),是指经过签定合同,特许人将有权颁发别人运用的商标、商号、运营形式等运营资源,颁发被特许人运用;被特许人依照合同约好在一致运营系统下从事运营活动,并向特许人付出特许运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开特许运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好,将特许运营权直接颁发被特许人,被特许人出资树立特许运营网点,展开运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运营权;或许将必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运营权颁发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运营权再颁发其他请求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树立自己的特许运营网点。
第五条 展开特许运营应当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令、法规,遵从自愿、公正、诚笃、信誉的准则,不得危害顾客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运营的名义,不合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运营办法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商场独占、阻碍公正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运营活动实施监督处理,各级商务主管部分对辖区内的特许运营活动实施监督处理。
第二章 特许运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有下列条 件:
(一)依法树立的企业或许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有权答应别人运用的商标、商号和运营形式等运营资源;
(三)具有向被特许人供给长时刻运营辅导和训练服务的才能;
(四)在我国境内具有至少两家运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许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树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供给货品供给的特许运营,特许人应当具有安稳的、可以保证质量的货品供给系统,并能供给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运营办法从事诈骗活动的记载。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有下列条 件:
(一)依法树立的企业或许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与特许运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力:
(一)为保证特许运营系统的一致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依照合同约好对被特许人的运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背特许运营合同规则,侵略特许人合法权益,损坏特许运营系统的被特许人,依照合同约好停止其特许运营资历;
(三)依照合同约好收取特许运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好的其他权力。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实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则及时发表信息;
(二)将特许运营权颁发被特许人运用并供给代表该特许运营系统的运营标志及运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供给展开特许运营所必需的出售、事务或许技术上的辅导、训练及其他服务;
(四)依照合同约好为被特许人供给货品供给。除专卖产品及为保证特许运营质量必须由特许人或许特许人指定的供给商供给的货品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承受其货品供给,但可以规则货品应当到达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给商供被特许人挑选;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给商的产质量量应当承当保证职责;
(六)合同约好的促销及广告宣扬;
(七)合同约好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力:
(一)取得特许人授权运用的商标、商号和运营形式等运营资源;(二)取得特许人供给的训练和辅导;(三)依照合同约好的价格,及时取得由特许人供给或组织的货品供给;(四)取得特许人一致展开的促销支撑;(五)合同约好的其他权力。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实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合同的约好展开运营活动;(二)付出特许运营费、保证金;(三)保护特许运营系统的一致性,未经特许人答应不得转让特许运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供给实在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好的信息;(五)承受特许人的辅导和监督;(六)保存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好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特许运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运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好,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称号、居处;(二)授权答应运用特许运营权的内容、期限、地址及是否具有独占性;(三)特许运营费的品种、金额、付出办法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办法;(四)保密条 款;(五)特许运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操控及职责;(六)训练和辅导;(七)商号的运用;(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运用;(九)顾客投诉;(十)宣扬与广告;(十一)合同的改变和免除;(十二)违约职责;(十三)争议处理条 款(十四)两边约好的其他条 款。
第十四条 特许运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取得特许运营权所付出的费用,包含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取得特许运营权而向特许人付出的一次性费用;
(二)运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运用特许运营权过程中按必定的标准或份额向特许人定时付出的费用;
(三)其他约好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依据合同约好,取得特许人供给的相关货品供给或服务而向特许人付出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保证被特许者实行特许运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必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运营两边当事人应当依据公正合理的准则商定特许运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运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运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依据公正合理的准则,洽谈确认特许运营合同的续约条 件。
第十六条 特许运营合同停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赞同不得持续运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许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请求注册为相似类别的产品或许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请求挂号为企业称号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发表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定特许运营合同之前和特许运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发表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定特许运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请求人供给实在、精确的有关特许运营的基本信息材料和特许运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发表的基本信息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称号、居处、注册资本、运营范围、从事特许运营的年限等首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交税等基本状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散布地址、运营状况以及特许运营网点出资预算表等,免除特许运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份额;
(三)商标的注册、答应运用和诉讼状况;商号、运营形式等其他运营资源的有关状况;
(四)特许运营费的品种、金额、收取办法及保证金返还办法;
(五)最近五年内一切触及诉讼的状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供给的各种货品供给或许服务,以及附加的条 件和约束等;
(七)可以给被特许人供给训练、辅导的才能证明和供给训练或辅导的实际状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首要担任人的基本状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职责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发表的其他信息材料。
因为信息发表不充分、供给虚伪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依照特许人的要求照实供给有关自己运营才能的材料,包含主体资历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运营过程中,应当依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供给实在的运营状况等合同约好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运营期间及特许运营合同停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赞同,不得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判定特许运营合同,但经过特许人的信息发表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请求人,应当承当保密职责。未经特许人赞同,不得走漏、向别人泄漏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扬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扬、促销、出售特许运营权时,广告宣扬内容应当精确、实在、合法,不得有任何诈骗、遗失重要现实或答应能发生误导的陈说。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扬材料中直接或许直接含有特许人的运营收入或许收益的记载、数字或许其他有关材料,应当实在,触及的区域及时刻应当清晰。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或许误导、诈骗、导致混杂的办法仿照别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许其他辨识符号。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运营推行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张特许运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许有意隐秘特许运营客观上或许呈现的影响别人利益的状况。
第六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运营活动的处理和协调,辅导当地职业协会(商会)展开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分应当树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誉档案,及时发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运营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据本办法拟定职业标准,展开职业自律,为特许运营当事人供给相关服务,促进职业展开。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定的特许运营合同的状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分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分存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分应将存案状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分。
第三十条 在特许运营活动中触及专利答应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则签定专利答应合同,并按《专利实施答应合同存案处理办法》规则处理存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展开特许运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则处理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存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出资企业的特别规则
第三十二条 外商出资企业不得以特许运营办法从事《外商出资工业辅导目录》中的制止类事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出资企业以特许运营办法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批阅部分提出请求添加“以特许运营办法从事商业活动”的运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请求书及董事会抉择;(二)企业运营执照及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复印件);(三)合同、章 程修正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 程修正);(四)证明契合本办法第七条 规则的有关文件材料;(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 规则的基本信息材料;(六)特许运营合同样本;(七)特许运营操作手册。
批阅部分应当在收到上述悉数请求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同意或许不同意的书面决议。
请求人取得同意后,应在取得批阅部分换发的《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企业挂号改变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经同意以特许运营办法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定的特许运营合同的状况报原批阅部分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分存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出资者树立专门以特许运营办法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出资企业时,除契合本办法外,还须契合外商出资有关法令、法规及规章 的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现已以特许运营办法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出资企业,应将已展开事务的状况向原批阅部分存案,持续以特许运营办法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 规则的程序处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出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运营办法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 规则履行。
第八章 法令职责
第三十八条 违背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 规则的,由商务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撤消运营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则进行信息发表的,由商务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撤消运营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背本办法规则进行广告宣扬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及规章 的规则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担任解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运营处理办法(试行)》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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