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11:42一、赏格广告的概念
赏格广告是指以广告的办法揭露表明关于完结必定行为的人,给予酬劳的意思表明。① 因而,广告人关于完结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酬劳的责任。
从其界说能够看出,赏格广告具有以下要件:
1、须有广告人。广告人是做出赏格广告意思表明的行为人,能够是自然人,也能够是法人,还能够是其他民事主体。当然,他有必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以广告的办法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明。广告的办法就多种多样了。如:报纸刊登,广告栏粘贴,街头叫喊,或广播电视等。发展到今日又有上网发布等等。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全部办法均可。不特定的人,并不要求一般大众,只要是不特定大都即可。
3、须完结必定行为。必定行为的完结,是广告人负有债款,行为人行使酬劳请求权的条件。换言之,必定行为的完结即为许诺。② 如在遗失物的赏格广告中,这个“必定行为”便是拾得遗失物。
4、须广告人表明要对完结必定行为之人给付酬劳。赏格广告,必以“赏”为要件。广告人因广告行为而使自己受债款拘谨。当行为人完结必定行为时,债款发作效能,广告人向行为人给与酬劳。至于酬劳的品种、数额,是有广告人自己决议的。王泽鉴先生指出:“酬劳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供认的任何利益均可。”③ 因而能够是称谓、奖章、匾额等等。
二、赏格广告的合法性及其性质的不同观点:
(一)应否供认赏格广告的合法性
关于赏格广告,首要国家的民商事立法均予供认。在我国,《民法通则》虽对赏格广告未做出规则,可是,《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立法中也没有制止赏格广告的规则。在实践中,政府机关也有施行赏格广告行为的,在打假中,就有“打一奖一”的赏格广告,应征人打假100万元,就奖赏100万元。可见,在我国,赏格广告的确有它存在的积极意义和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赏格广告的存在价值和详细适用,绝大大都持必定的情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总第81期)刊登了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赏格广告纠纷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东港市公安局在为破获“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发布的赏格布告中清晰表明,要对供给有关头绪和帮忙公安机关破案的人,给予必定数额的酬劳。鲁瑞庚所供给的头绪,契合赏格布告中第二条的景象,故鲁瑞庚应按赏格布告的第二条获得赏格酬劳。
再例如遗失物的拾得人有责任将拾得物交还失主,这是没有疑问的。可是,在理论上和实务上有两个问题值得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