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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交通事故责任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02:31
构成交通事端责任的条件
构成交通事端责任有必要一起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交通事端责任的主体
交通事端责任的主体,绝大多数是自然人,便是咱们一般说的交通事端当事人。在单个状况下,法人也可以成为交道事端责任的主体。
具有交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交通事端责任的主体。法人成为交通事端责任主体的状况一般有,因路途原因和车辆原因形成的事端。这时路途建造部分和车辆制作部分的法人就成为交通事端责任的主体。
2.交通事端责任的主体有必要合违法行为存在
所谓违法行为,便是违背有关路途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基个表现为成心、过错行为。成心行为是以活跃的情绪.施行了交通法所制止的某种行为,例如直流供油、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这是一种明知可能发作损害的结果.并且听任这种结果发作的行为。
过错行为是以消沉的念度,不活跃实行交通法规所规则应尽责任的行为,它分为疏忽大意过错和过于自傲过错。过于自傲过错是——种现已预见的风险,由于自傲可以防止,导致损害结果发作的行为。例如跟车太近形成追尾、不注意调查状况接人、打舵躲避闯祸、压死拦车人等。
3.违法行为和交通事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法是事端的前因,事端是违法的结果,这是微观的逻辑关系。当然也不是一切的违法行为都一定要发作事端。例如未经年度查验的车辆在路上等信号时被追尾,未年检和被追尾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和交通事端的发作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是确定交通事端责任的中心,违法行为和交通事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交通事端责任的决定性要件。也便是说交通事端当事人虽有违法行为,担违法行为与事端无因果关系的。不构成交通事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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