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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21:28
在现代社会,劳作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树立用工联系后,就会签定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这便是劳作合同。劳作合同依照工作时间长短分类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和以完结必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那么,什么景象视为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呢。听讼网小编带您来了解。
视为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景象
《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则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十条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但在实际中有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躲避责任,使劳作联系处于一种不清晰的状况,在发作劳作争议的时分也无据可查,常常有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状况发作。
对此,劳作合同法还作了相关规则:关于现已树立劳作联系,但没有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状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与劳作者约好的劳作报酬不清晰的,新招用的劳作者的劳作报酬应当依照企业的或许职业的团体合同规则的规范履行;
没有团体合同或许团体合同未作规则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作者实施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付出二倍的月工资。
依据该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但需求留意的是,尽管现已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现已与劳作者签定了劳作合同。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无视法令的规则,依然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关于这种状况,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不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付出二倍的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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