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19:14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规范与量刑规范是什么?
一、释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立案规范
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资产,个人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科罪规范
1. 违法客体: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经济活动的办理次序和社会主义公平交易次序。
2. 违法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3. 违法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所以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所以一般公民;既可所以自然人,也可所以企事业单位、机关、集体等法人;既可所以中国公民,也可所以外国人。
4. 违法片面方面: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出于受贿的成心,受贿的意图在于使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即行为人明知所追求的不正当利益系上述人员违反职务的行为,而成心施行受贿行为。
四、量刑规范
1. 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2. 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3.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违法规则处分。
4. 受贿人在被追诉前自动告知受贿行为的,能够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五、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资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受贿人在被追诉前自动告知受贿行为的,能够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一、释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立案规范
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资产,个人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科罪规范
1. 违法客体: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经济活动的办理次序和社会主义公平交易次序。
2. 违法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3. 违法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所以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所以一般公民;既可所以自然人,也可所以企事业单位、机关、集体等法人;既可所以中国公民,也可所以外国人。
4. 违法片面方面: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出于受贿的成心,受贿的意图在于使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即行为人明知所追求的不正当利益系上述人员违反职务的行为,而成心施行受贿行为。
四、量刑规范
1. 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2. 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3.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违法规则处分。
4. 受贿人在被追诉前自动告知受贿行为的,能够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五、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资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受贿人在被追诉前自动告知受贿行为的,能够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