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08:36
在一些法令频道,咱们常常会看到有关刑事诉讼方面的一些介绍,咱们也会听到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之类的词,可是咱们关于刑事诉讼强制办法中详细有哪些内容咱们又了解多少呢?现在跟着听讼网小编详细的来看看吧!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案子状况,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或许监督寓居。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
(一)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风险性的;
(三)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风险性的;
(四)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采纳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施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议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确保人或许交纳确保金。
第六十七条 确保人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才能施行确保责任;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约束;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确保人应当施行以下责任:
(一)监督被确保人恪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
(二)发现被确保人或许发作或许现已发作违背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则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施行机关陈说。被确保人有违背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则的行为,确保人未施行确保责任的,对确保人处以罚款,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恪守以下规则:
(一)未经施行机关同意不得脱离所寓居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作变化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施行机关陈说;
(三)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搅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能够依据案子状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恪守以下一项或许多项规则: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晤或许通讯;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驭证件交施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两款规则,已交纳确保金的,没收部分或许悉数确保金,而且差异景象,责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从头交纳确保金、提出确保人,或许监督寓居、予以拘捕。对违背取保候审规则,需求予以拘捕的,能够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议机关应当归纳考虑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求,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风险性,案子的性质、情节,或许判处惩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状况,确认确保金的数额。供给确保金的人应当将确保金存入施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背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则的,取保候审完毕的时分,凭免除取保候审的告诉或许有关法令文书到银行收取交还的确保金。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契合拘捕条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监督寓居:
(一)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日子不能自理的人的仅有扶养人;
(四)由于案子的特别状况或许处理案子的需求,采纳监督寓居办法更为适合的;
(五)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采纳监督寓居办法的。对契合取保候审条件,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确保人,也不交纳确保金的,能够监督寓居。监督寓居由公安机关施行。
第七十三条 监督寓居应当在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施行;无固定住处的,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施行。关于涉嫌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特别严重贿赂违法,在住处施行或许有碍侦办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同意,也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施行。可是,不得在拘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施行。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除无法告诉的以外,应当在施行监督寓居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监督寓居人的家族。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决议和施行是否合法施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控制的,监督寓居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督寓居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五条 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恪守以下规则:
(一)未经施行机关同意不得脱离施行监督寓居的场所;
(二)未经施行机关同意不得会晤别人或许通讯;
(三)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搅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驭证件交施行机关保存。
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款规则,情节严峻的,能够予以拘捕;需求予以拘捕的,能够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条 施行机关对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采纳电子监控、不定期查看等监督办法对其恪守监督寓居规则的状况进行监督;在侦办期间,能够对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的通讯进行监控。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十二个月,监督寓居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期间,不得中止对案子的侦办、申述和审理。关于发现不应当追查刑事责任或许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寓居。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寓居,应当及时告诉被取保候审、监督寓居人和有关单位。
第七十八条 拘捕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必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人民法院决议,由公安机关施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避免发作下列社会风险性的,应当予以拘捕:
(一)或许施行新的违法的;
(二)有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许社会秩序的实际风险的;
(三)或许消灭、伪造依据,搅扰证人作证或许串供的;
(四)或许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施行打击报复的;
(五)妄图自杀或许逃跑的。对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或许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或许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从前故意违法或许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拘捕。被取保候审、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取保候审、监督寓居规则,情节严峻的,能够予以拘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关于现行犯或许严重嫌疑分子,假如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先行拘留:
(一)正在准备违法、施行违法或许在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许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违法的;
(三)在身边或许住处发现有违法依据的;
(四)违法后妄图自杀、逃跑或许在逃的;
(五)有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或许的;
(六)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严重嫌疑的。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施行拘留、拘捕的时分,应当告诉被拘留、拘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拘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合作。
第八十二条 关于有下列景象的人,任何公民都能够当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施行违法或许在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分,有必要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当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拘押,至迟不得超越二十四小时。除无法告诉或许涉嫌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告诉或许有碍侦办的景象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有碍侦办的景象消失今后,应当当即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分,有必要当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拘捕违法嫌疑人的时分,应当写出提请同意拘捕书,连同檀卷资料、依据,一起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必要的时分,人民检察院能够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关于严重案子的评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拘捕,能够讯问违法嫌疑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讯问违法嫌疑人:
(一)对是否契合拘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违法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说的;
(三)侦办活动或许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拘捕,能够问询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定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定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拘捕违法嫌疑人由检察长决议。严重案子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评论决议。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的案子进行检查后,应当依据状况别离作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关于同意拘捕的决议,公安机关应当当即施行,而且将施行状况及时告诉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同意拘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阐明理由,需求补充侦办的,应当一起告诉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在特别状况下,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一日至四日。关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拘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告诉后当即开释,而且将施行状况及时告诉人民检察院。关于需求持续侦办,而且契合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许监督寓居。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拘捕的决议,以为有过错的时分,能够要求复议,可是有必要将被拘留的人当即开释。假如定见不被承受,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即复核,作出是否改变的决议,告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施行。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拘捕人的时分,有必要出示拘捕证。拘捕后,应当当即将被拘捕人送看守所拘押。除无法告诉的以外,应当在拘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拘捕人的家族。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各自决议拘捕的人,公安机关关于经人民检察院同意拘捕的人,都有必要在拘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捕的时分,有必要当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
第九十三条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被拘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拘押的必要性进行检查。对不需求持续拘押的,应当主张予以开释或许改变强制办法。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状况告诉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假如发现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强制办法不妥的,应当及时吊销或许改变。公安机关开释被拘捕的人或许改变拘捕办法的,应当告诉原同意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五条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辩护人有权请求改变强制办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请求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议;不同意改变强制办法的,应当奉告请求人,并阐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六条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被拘押的案子,不能在本法规则的侦办拘押、检查申述、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开释;需求持续查验、审理的,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督寓居。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对被采纳强制办法法定期限届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开释、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或许依法改变强制办法。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辩护人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采纳强制办法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免除强制办法。
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检查同意拘捕工作中,假如发现公安机关的侦办活动有违法状况,应当告诉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状况告诉人民检察院。
经过上面的内容能够知道刑事诉讼强制办法的内容较多,详细有哪些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在法令问题上有关刑事诉讼强制办法的详细内容假如有不太清楚,或许关于上面刑事诉讼强制办法的某些内容不是很清楚了解,能够经过做一些来细心了解,假如还有不是很清楚的当地,能够寻求律师的协助来处理您的问题。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案子状况,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或许监督寓居。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
(一)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风险性的;
(三)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风险性的;
(四)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采纳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施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议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确保人或许交纳确保金。
第六十七条 确保人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才能施行确保责任;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约束;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确保人应当施行以下责任:
(一)监督被确保人恪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
(二)发现被确保人或许发作或许现已发作违背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则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施行机关陈说。被确保人有违背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则的行为,确保人未施行确保责任的,对确保人处以罚款,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恪守以下规则:
(一)未经施行机关同意不得脱离所寓居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作变化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施行机关陈说;
(三)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搅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能够依据案子状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恪守以下一项或许多项规则: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晤或许通讯;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驭证件交施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两款规则,已交纳确保金的,没收部分或许悉数确保金,而且差异景象,责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从头交纳确保金、提出确保人,或许监督寓居、予以拘捕。对违背取保候审规则,需求予以拘捕的,能够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议机关应当归纳考虑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求,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风险性,案子的性质、情节,或许判处惩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状况,确认确保金的数额。供给确保金的人应当将确保金存入施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背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则的,取保候审完毕的时分,凭免除取保候审的告诉或许有关法令文书到银行收取交还的确保金。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契合拘捕条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监督寓居:
(一)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日子不能自理的人的仅有扶养人;
(四)由于案子的特别状况或许处理案子的需求,采纳监督寓居办法更为适合的;
(五)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采纳监督寓居办法的。对契合取保候审条件,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确保人,也不交纳确保金的,能够监督寓居。监督寓居由公安机关施行。
第七十三条 监督寓居应当在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施行;无固定住处的,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施行。关于涉嫌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特别严重贿赂违法,在住处施行或许有碍侦办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同意,也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施行。可是,不得在拘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施行。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除无法告诉的以外,应当在施行监督寓居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监督寓居人的家族。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决议和施行是否合法施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控制的,监督寓居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督寓居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五条 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恪守以下规则:
(一)未经施行机关同意不得脱离施行监督寓居的场所;
(二)未经施行机关同意不得会晤别人或许通讯;
(三)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搅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驭证件交施行机关保存。
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款规则,情节严峻的,能够予以拘捕;需求予以拘捕的,能够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条 施行机关对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采纳电子监控、不定期查看等监督办法对其恪守监督寓居规则的状况进行监督;在侦办期间,能够对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的通讯进行监控。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十二个月,监督寓居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期间,不得中止对案子的侦办、申述和审理。关于发现不应当追查刑事责任或许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寓居。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寓居,应当及时告诉被取保候审、监督寓居人和有关单位。
第七十八条 拘捕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必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人民法院决议,由公安机关施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避免发作下列社会风险性的,应当予以拘捕:
(一)或许施行新的违法的;
(二)有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许社会秩序的实际风险的;
(三)或许消灭、伪造依据,搅扰证人作证或许串供的;
(四)或许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施行打击报复的;
(五)妄图自杀或许逃跑的。对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或许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或许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从前故意违法或许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拘捕。被取保候审、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取保候审、监督寓居规则,情节严峻的,能够予以拘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关于现行犯或许严重嫌疑分子,假如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先行拘留:
(一)正在准备违法、施行违法或许在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许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违法的;
(三)在身边或许住处发现有违法依据的;
(四)违法后妄图自杀、逃跑或许在逃的;
(五)有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或许的;
(六)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严重嫌疑的。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施行拘留、拘捕的时分,应当告诉被拘留、拘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拘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合作。
第八十二条 关于有下列景象的人,任何公民都能够当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施行违法或许在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分,有必要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当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拘押,至迟不得超越二十四小时。除无法告诉或许涉嫌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告诉或许有碍侦办的景象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有碍侦办的景象消失今后,应当当即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分,有必要当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拘捕违法嫌疑人的时分,应当写出提请同意拘捕书,连同檀卷资料、依据,一起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必要的时分,人民检察院能够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关于严重案子的评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拘捕,能够讯问违法嫌疑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讯问违法嫌疑人:
(一)对是否契合拘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违法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说的;
(三)侦办活动或许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拘捕,能够问询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定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定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拘捕违法嫌疑人由检察长决议。严重案子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评论决议。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的案子进行检查后,应当依据状况别离作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关于同意拘捕的决议,公安机关应当当即施行,而且将施行状况及时告诉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同意拘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阐明理由,需求补充侦办的,应当一起告诉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在特别状况下,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一日至四日。关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拘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告诉后当即开释,而且将施行状况及时告诉人民检察院。关于需求持续侦办,而且契合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许监督寓居。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拘捕的决议,以为有过错的时分,能够要求复议,可是有必要将被拘留的人当即开释。假如定见不被承受,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即复核,作出是否改变的决议,告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施行。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拘捕人的时分,有必要出示拘捕证。拘捕后,应当当即将被拘捕人送看守所拘押。除无法告诉的以外,应当在拘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拘捕人的家族。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各自决议拘捕的人,公安机关关于经人民检察院同意拘捕的人,都有必要在拘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捕的时分,有必要当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
第九十三条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被拘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拘押的必要性进行检查。对不需求持续拘押的,应当主张予以开释或许改变强制办法。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状况告诉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假如发现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强制办法不妥的,应当及时吊销或许改变。公安机关开释被拘捕的人或许改变拘捕办法的,应当告诉原同意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五条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辩护人有权请求改变强制办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请求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议;不同意改变强制办法的,应当奉告请求人,并阐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六条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被拘押的案子,不能在本法规则的侦办拘押、检查申述、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开释;需求持续查验、审理的,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督寓居。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对被采纳强制办法法定期限届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开释、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或许依法改变强制办法。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辩护人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采纳强制办法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免除强制办法。
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检查同意拘捕工作中,假如发现公安机关的侦办活动有违法状况,应当告诉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状况告诉人民检察院。
经过上面的内容能够知道刑事诉讼强制办法的内容较多,详细有哪些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在法令问题上有关刑事诉讼强制办法的详细内容假如有不太清楚,或许关于上面刑事诉讼强制办法的某些内容不是很清楚了解,能够经过做一些来细心了解,假如还有不是很清楚的当地,能够寻求律师的协助来处理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