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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11:00
哪些条件下能够不判处被告人死刑当即履行的?毒品罪的违法案子的量刑不只是考虑毒品的数量,还有其他要素,比方:违法情节、损害结果、被告人的片面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局势等。以下是关于毒品罪量刑以及不判处被告人死刑当即履行的多种景象,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的介绍。
毒品罪的死刑适用规范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判处被告人死刑:
(1)具有毒品违法集团首要分子、装备保护毒品违法、暴力抵抗查看、拘留或许拘捕、参加有组织的世界贩毒活动等严峻情节的;
(2)毒品数量到达实践掌握的死刑数量规范,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使用、唆使未成年人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或许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分情节的;
(3)毒品数量到达实践掌握的死刑数量规范,并具有屡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违法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便当施行毒品违法,或许工作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到达实践掌握的死刑数量规范,并具有其他从重处分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越实践掌握的死刑数量规范,且没有法定、裁夺从轻处分情节的。
以下列景象,能够不判处被告人死刑当即履行:
(1)具有自首、建功等法定从宽处分情节的;
(2)已抄获的毒品数量未到达实践掌握的死刑数量规范,到案后率直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违法,累计数量超越实践掌握的死刑数量规范的;
(3)经判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到达实践掌握的死刑数量规范的,或许有依据标明或许很多掺假但因故不能判定的;
(4)因特情诱惑毒品数量才到达实践掌握的死刑数量规范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抄获的毒品数量刚到达实践掌握的死刑数量规范的;
(6)毒品数量刚到达实践掌握的死刑数量规范,确属初度违法即被抄获,未形成严峻损害结果的;
(7)一起违法毒品数量刚到达实践掌握的死刑数量规范,但各一起违法人效果适当,或许职责巨细难以区别的;
(8)家庭成员一起施行毒品违法,其间起首要效果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其他被告人罪过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有必要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
有些毒品违法案子,往往因为毒品、毒资等依据已不存在,导致检查依据和确定现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子时,只要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符合,而且彻底扫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景象,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当即履行要特别稳重。
毒品数量是毒品违法案子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仅有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归纳考虑毒品数量、违法情节、损害结果、被告人的片面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局势等各种要素,做到区别对待。近期,审理毒品违法案子掌握的死刑数量规范,应当结合本地毒品违法的实践情况和依法惩治、防备毒品违法的需求,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毒品死刑案子的典型事例,恰当掌握。量刑既不能只片面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违法的其他情节,也不能只片面考虑其他情节,而忽视毒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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