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船舶优先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13:45
确认船只优先权的性质,只能依据不同国家的法令或不同的条约的规则来确定。在不改变现有各国法令抵触的情况下,要想对世界现有的船只优先权一致定性,是底子不可能的。用某一法域专家的观念去解说和阐明另一法域的法令也是站不住脚的。研讨我国的船只优先权的性质只能依据我国的法令规则,其他国家法学家的观念纷歧定契合我国的法令规则,不能作为确定我国船只优先权性质的依据。
怎么界定船只优先权
我国的船只优先权准则,根本选用的是《1967年条约》和《1993年条约》的理念和结构。从我国《海商法》对船只优先权的有关规则来看,笔者以为,我国船只优先权的法令性质应当定性为“特别的担保物权”。理由如下:
首要,从我国的立法编制来看,船只优先权应当归于物权。我国将船只优先权的有关规则安排在“船只”一章,使之与船只一切权和典当权等物权并排,很明显地反映了起草人将船只优先权视为担保物权的主意。
其次,从我国对船只优先权的具体规则来看,船只优先权应当归于担保物权。我国《海商法》规则,船只优先权是一种对船只的“优先受偿的权力”(第二十一条),而把发作船只优先权的债款称之海事请求权(第二十七条)。二者之间既彼此依存又彼此联络,缺一不可。没有特定的海事债款,就没有船只优先权;不行使优先权(扣押船只),特定的海事债款也就成了一般海事债款;特定的海事债款是发作船只优先权的根底,船只优先权是特定海事债款得以完成的保证。我国《海商法》还规则,海事请求权搬运的,船只优先权随之搬运;船只转让的,船只优先权随船搬运;船只灭失的,船只优先权消除。这些特征均与担保物权的特征相符。依据物权法的理论,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款的实行,而在债款人或第三人一切或运营管理的特定产业上设定的一种物权,有关债款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它以主债的成立为条件,随主债款的搬运而搬运;随物的搬运而搬运;担保物灭失的,担保物权消除。因此,我国《海商法》规则的船只优先权契合担保物权的特征。
第三、从船只优先权的责任主体来看,船只一切人归于物的担保人。船只优先权是以船只为担保物担保有关海事债款的实行,我国《海商法》尽管没有规则船只一切人是担保人,但法令规则船仅仅担保有关海事债款实行的标的物。这自身就标明,船只的一切人便是物的担保人。我国不供认对物诉讼,产业的担保责任终究只能归结到产业一切人的担保责任。船只的一切人担保的债款可所以自己的债款,也可所以别人的债款。假如有关的海事债款是船只一切人自己的债款,在此情况下,船只一切人既是债款人又是债款的担保人;假如有关的海事债款不是船只一切人的债款,而是光船承租人或船只运营人的债款,在此情况下,船只一切人只能是担保人,并以其船只承当物的有限责任。从这一点看,船只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也没什么不同。
可是,船只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与民法中的担保物权也有所不同,它是一种特别的担保物权。我国船只《担保法》规则的担保物权有三种,即典当权、质权和留置权。船只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与民法中的担保物权的不同在于:
1、与典当权和质权的不同。典当权和质权尽管也是法令规则的担保物权,可是这种担保物权发作的根底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和担保人的自愿。没有这种合意和自愿,这种担保物权就不会存在。法令仅仅对这种合意和自愿的一种认可。而船只优先权发作并不是以合意或自愿为根底,它是根据国家或世界的公共政策,由法令的直接规则并强制施行。不论债款人或船只一切人是否乐意,只需法定的海事债款发作,船只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就开端存在。除此之外,典当权和质权的建立应当揭露或公示,让大众知悉。典当权公示的方法是进行典当挂号,而质权的公示方法是债款人实践占有质物。没有公示的典当权不得对立第三人,没有公示的质权(即没有移转占有质物)不发作质权的效能。而船只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法令并不要求其揭露或公示,因此它是不揭露的、隐秘的。
2、与留置权的差异。留置权能够因法令的规则而发作(大陆法系),也可因两边的约好而发作(英美法系),但不论是根据法令规则仍是根据两边约好,留置权的一个一起特点是,债款人从债款构成时起到债款行使时止,有必要不间断的占有留置权的标的物,债款人抛弃或损失占有,即损失留置权。船只优先权也要求行使时有必要要占有船只(即扣押船只),可是,这种占有是一种诉讼强制获得的占有,而不是债款人自主占有。这种占有也不要求优先权人从其债款构成到行使时一向占有船只,只需在法令规则的必定时间内占有即可。
3 、船只优先权与民法中担保物权完成的方法不同。在一般民法中,债款人为完成其担保物权,能够将担保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然后从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即债款人有权依法自主处置担保物。值得注意的是,这儿的拍卖纷歧定是法院强制拍卖,债款人也能够托付有拍卖资历的单位拍卖。而船只优先权的完成,则有必要
经过必定的诉讼程序,由法院依照法令规则处置担保产业—船只,债款人不得自主处置。
4、担保标的物的规模不同。民法中的担保物权的标的,不只包含担保标的物的自身,并且包含因担保物得孳息和因灭失或损坏而获得的赔偿金。[2]而船只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的标的,仅及于担保物即船只自身,不包含孳息(即运费)。船只灭失的,船只优先权消除,因船只灭失或损坏而获得的赔偿金,依照我国的《海商法》,不归于担保标的,债款人不得对其行使船只优先权。
据此,咱们能够把船只优先权定性为一种“特别的担保物权”,以示与民法中的担保物权有必定的差异。
怎么界定船只优先权
我国的船只优先权准则,根本选用的是《1967年条约》和《1993年条约》的理念和结构。从我国《海商法》对船只优先权的有关规则来看,笔者以为,我国船只优先权的法令性质应当定性为“特别的担保物权”。理由如下:
首要,从我国的立法编制来看,船只优先权应当归于物权。我国将船只优先权的有关规则安排在“船只”一章,使之与船只一切权和典当权等物权并排,很明显地反映了起草人将船只优先权视为担保物权的主意。
其次,从我国对船只优先权的具体规则来看,船只优先权应当归于担保物权。我国《海商法》规则,船只优先权是一种对船只的“优先受偿的权力”(第二十一条),而把发作船只优先权的债款称之海事请求权(第二十七条)。二者之间既彼此依存又彼此联络,缺一不可。没有特定的海事债款,就没有船只优先权;不行使优先权(扣押船只),特定的海事债款也就成了一般海事债款;特定的海事债款是发作船只优先权的根底,船只优先权是特定海事债款得以完成的保证。我国《海商法》还规则,海事请求权搬运的,船只优先权随之搬运;船只转让的,船只优先权随船搬运;船只灭失的,船只优先权消除。这些特征均与担保物权的特征相符。依据物权法的理论,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款的实行,而在债款人或第三人一切或运营管理的特定产业上设定的一种物权,有关债款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它以主债的成立为条件,随主债款的搬运而搬运;随物的搬运而搬运;担保物灭失的,担保物权消除。因此,我国《海商法》规则的船只优先权契合担保物权的特征。
第三、从船只优先权的责任主体来看,船只一切人归于物的担保人。船只优先权是以船只为担保物担保有关海事债款的实行,我国《海商法》尽管没有规则船只一切人是担保人,但法令规则船仅仅担保有关海事债款实行的标的物。这自身就标明,船只的一切人便是物的担保人。我国不供认对物诉讼,产业的担保责任终究只能归结到产业一切人的担保责任。船只的一切人担保的债款可所以自己的债款,也可所以别人的债款。假如有关的海事债款是船只一切人自己的债款,在此情况下,船只一切人既是债款人又是债款的担保人;假如有关的海事债款不是船只一切人的债款,而是光船承租人或船只运营人的债款,在此情况下,船只一切人只能是担保人,并以其船只承当物的有限责任。从这一点看,船只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也没什么不同。
可是,船只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与民法中的担保物权也有所不同,它是一种特别的担保物权。我国船只《担保法》规则的担保物权有三种,即典当权、质权和留置权。船只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与民法中的担保物权的不同在于:
1、与典当权和质权的不同。典当权和质权尽管也是法令规则的担保物权,可是这种担保物权发作的根底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和担保人的自愿。没有这种合意和自愿,这种担保物权就不会存在。法令仅仅对这种合意和自愿的一种认可。而船只优先权发作并不是以合意或自愿为根底,它是根据国家或世界的公共政策,由法令的直接规则并强制施行。不论债款人或船只一切人是否乐意,只需法定的海事债款发作,船只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就开端存在。除此之外,典当权和质权的建立应当揭露或公示,让大众知悉。典当权公示的方法是进行典当挂号,而质权的公示方法是债款人实践占有质物。没有公示的典当权不得对立第三人,没有公示的质权(即没有移转占有质物)不发作质权的效能。而船只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法令并不要求其揭露或公示,因此它是不揭露的、隐秘的。
2、与留置权的差异。留置权能够因法令的规则而发作(大陆法系),也可因两边的约好而发作(英美法系),但不论是根据法令规则仍是根据两边约好,留置权的一个一起特点是,债款人从债款构成时起到债款行使时止,有必要不间断的占有留置权的标的物,债款人抛弃或损失占有,即损失留置权。船只优先权也要求行使时有必要要占有船只(即扣押船只),可是,这种占有是一种诉讼强制获得的占有,而不是债款人自主占有。这种占有也不要求优先权人从其债款构成到行使时一向占有船只,只需在法令规则的必定时间内占有即可。
3 、船只优先权与民法中担保物权完成的方法不同。在一般民法中,债款人为完成其担保物权,能够将担保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然后从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即债款人有权依法自主处置担保物。值得注意的是,这儿的拍卖纷歧定是法院强制拍卖,债款人也能够托付有拍卖资历的单位拍卖。而船只优先权的完成,则有必要
经过必定的诉讼程序,由法院依照法令规则处置担保产业—船只,债款人不得自主处置。
4、担保标的物的规模不同。民法中的担保物权的标的,不只包含担保标的物的自身,并且包含因担保物得孳息和因灭失或损坏而获得的赔偿金。[2]而船只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的标的,仅及于担保物即船只自身,不包含孳息(即运费)。船只灭失的,船只优先权消除,因船只灭失或损坏而获得的赔偿金,依照我国的《海商法》,不归于担保标的,债款人不得对其行使船只优先权。
据此,咱们能够把船只优先权定性为一种“特别的担保物权”,以示与民法中的担保物权有必定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