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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00:26

原告:王连顺,男,49岁,干部,住湖南省永顺县工商银行宿舍。
被告:我国人寿稳妥公司湖南省永顺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城。
法定代表人:王春燕,该公司司理。
托付代理人:杨松坡,我国人寿稳妥公司湖南省永顺县支公司副司理。
托付代理人:邓兴平,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连顺之妻陈晓兰因与被告我国人寿稳妥公司湖南省永顺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永顺人保)发作稳妥合同纠纷,向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陈晓兰病故,王连顺就本案持续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单位曾为在该单位作业的我妻陈晓兰投保妇科癌病普查稳妥,保期三年,保费 1万元。我妻在保期内患癌后,被告却回绝理赔。恳求判令被告按照稳妥合同的约好给付稳妥金,并补偿我妻生前因被告回绝理赔而遭受的精神损失
被告辩称:为自己员工的利益,本单位曾给女员工投保妇科癌病普查稳妥是现实。但因为陈晓兰后来调出本单位,本单位已没有可保利益,因而以事务批单解除了该稳妥合同。稳妥合同不存在了,原告的理赔请求当然无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5年 10月 30日,原我国人民稳妥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为本单位 6名女员工(包含原告王连顺之妻陈晓兰)投保妇科癌病普查稳妥,保单号 95一 018,投保人和稳妥人均为永顺县稳妥公司,被稳妥人和受益人是这 6名女员工,保期三年,稳妥金额 1万元,保费每人 40元。该保费已由永顺县稳妥公司工会经费中出资一次交清。
1996年 6月,原我国人民稳妥公司永顺县支公司分立为人寿稳妥公司和产业稳妥公司两个单位,陈晓兰被分到被告永顺人保作业。 1997年 7月,陈晓兰从永顺人保调往我国安全稳妥公司吉首分公司作业。同年 8月 5日,永顺人保作出事务批单,以陈晓兰不具有可保利益为由解除了稳妥合同,没有书面通知陈晓兰。 1998年 1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确诊陈晓兰患癌症,后又经湖南肿瘤医院确诊为子宫膜腺癌。陈晓兰患癌后,曾于1998年 1月和 5月两次向永顺人保递交了给付稳妥金的请求。永顺人保以陈晓兰调离后已不具有可保利益,稳妥合同失效为由,于同年 7月 21日给陈晓兰下发了稳妥金拒付通知书。陈晓兰为此于 1999年 2月 8日提起诉讼,同年 7月 8日因癌症恶化逝世。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以为:
任何单位为自己的员工获取合法利益,都是法令答应并支撑的正当行为。因为稳妥是原我国人民稳妥公司永顺县支公司的事务,此次稳妥是该公司为自己的员工投保,这种特殊状况决议了该稳妥合同上投保人和稳妥人的签署是同一人,但这与自己和自己签定的无效合同状况不同,依然归于两个相等民事主体之间签定合同。依据保费出资的实际状况,应确定这个稳妥合同的投保人是原我国人民稳妥公司永顺县支公司工会,稳妥人是该公司。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关怀员工的日子,一心一意为员工服务,是工会的功能。工会在员工赞同的状况下为员工投保人身险,是其履行职责的表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原我国人民稳妥公司永顺县支公司工会对稳妥标的具有稳妥利益。按照稳妥法第十二条的规则,本案的人身稳妥合同是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依法建立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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