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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补签后能否免除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18:09
一、典型比照事例
典型事例一:
(一)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9年4月1日进入上海某机械公司任出售总监,入职后两边一向未签定劳作合同。直到本年1月27日公司才与刘某洽谈补签了一份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合同。3月1日,刘某从公司离任。5月7日,刘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劳作裁定,要求该公司付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月27日未签定合同的两倍薪酬差额合计122946.42元。
(二) 裁判成果
浦东新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为,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补签合同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故被请求人在片面上不存在成心不与请求人签定合同的歹意,请求人亦认可补签合同的现实。并于8月6日作出不予支撑请求人恳求的决议。
典型事例二: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12日,俞某进入上海闵行某公司担任库房主管,入职时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2008年5月21日,公司与俞某补签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合同,确认俞某的月薪酬为1800元。2008年11月18日,俞某从公司离任。2009年2月20日,俞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公司付出付出其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1月18日未签定合同的两倍薪酬差额18000元。
(二)裁判成果
2009年7月7日闵行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判定,由公司付出俞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定合同的两倍薪酬差额6558.60元。公司对劳作裁定判定不服,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以为,俞某原系公司的工作人员,两边存在劳作联系。依据法律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合同。《劳作合同法》施行前已树立劳作联系,没有缔结合同的,应当自《劳作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本案中,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2日即树立劳作联系,而两边于2008年5月21日才补签合同。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该规则为法律规则的强制要求,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免责理由,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合同的,不管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括此期间,都应当向劳作者付出两倍的薪酬。2009年8月27日,法院判定由公司向俞某付出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定合同的两倍薪酬差额6545.45元。
二、事例分析
劳作合同补签后能否革除付出两倍薪酬的职责
关于倒签劳作合同能否革除用人单位付出两倍薪酬的职责,实践中对此形成了两种天壤之别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尽管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定或许续签合同,但在过后现已补签,并且还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掩盖,劳作者也没有因而遭受经济损失,因而用人单位不需再承当付出两倍薪酬的职责。上述第一个事例中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采用的便是第一种观念。别的一种观念则以为,尽管用人单位过后经过补签的方法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掩盖,也未给劳作者形成经济损失,可是依然不能豁免用人单位付出两倍薪酬的职责,上述第二个事例中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和法院采用的便是第二种观念。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念。《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六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82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据此应将“双倍薪酬”和“补签合同”视作是用人单位承当的“一起并排”职责。
《劳作合同法》的相关规则的原意是促进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及时签定劳作合同,赏罚不签定或不及时签定的行为。过后补签并不能扼杀在一个月内未签定劳作合同的现实。不能革除之前未签合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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