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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收买并毁弃窃取的借条如何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18:03
   [案情]
    甲于2006年10月潜入乙家,盗得一台笔记本电脑并拿走一张借单。该借单上详细记载了丙借甲10万元,并约好告贷半年后还款的现实。甲根据借单上的记载,于还款期限前找到丙,与丙商定,以3万元的价格将借单转让于丙。丙得借单后将借单毁掉。甲由于借单的丢掉,丙拒不偿还,没有回收告贷。
    [不合]
    在本案中,关于丙使用甲偷盗借单所构成的条件,收购并毁弃借单,躲避债款的行为契合何种罪名,有不同定见。榜首种定见以为,丙经过收购借单的行为,回绝偿还由自己现实占有的本应偿还的告贷,构成侵吞罪。第二种定见以为丙使用甲偷盗构成的条件躲避债款,构成共同违法,应认定为偷盗罪。
    [分析]
    笔者附和榜首种定见,丙不构成偷盗罪,构成侵吞罪。
    一、丙不构成偷盗罪
    仅从行为的外在体现看,侵吞行为也能够在被害人不知情的状况下进行,非典型的偷盗案子也能够是半揭露乃至揭露进行的。二者的首要差异在于目标的不同。偷盗罪的目标处于被害人的排他性操控之下,经过偷盗扫除被害人的排他性操控;侵吞罪是不搬运占有的违法,目标是代为保管物、忘记物、埋藏物,被害人都必定程度上失去了排他性操控。作为证明假贷联系仅有凭据的借单被窃后,借单上记载的债款能否完成现已不确定,乙对债款现已丧失了排他性操控,不契合偷盗罪的目标。
    二、丙构成侵吞罪
    刑法关于侵吞罪目标之一的表述是“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 “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有两种了解,一是狭义的,从被害人行为的视点来了解,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了解为根据被害人托付,发作占有状况的资产,“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以被害人托付为限。第二种是广义的,从行为人的法令责任了解,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了解为,根据必定现实,行为人负有代物主行使办理责任的资产,而所根据的现实不必定是物主的托付,也可能是其他是行为人负有保管责任的原因。“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不以被害人的托付保管为限。选用广义的了解更具有合理性,理由如下。
    榜首,立法规则的不同罪名,其行为特征有底子的不同。同样是侵略产业罪,侵吞罪与偷盗罪、抢夺罪、诈骗罪的一个严重差异在于,侵吞罪是一种不搬运占有的违法。也就是说,侵吞的详细违法行为发作前,行为人现已对违法目标有平稳地占有。法令在乎的是这种占有状况的存在,至于这种占有是根据何种行为发作,并不是立法原意所关怀的工作。行为人无论是经过托付、借用、租借、担保仍是无因办理而取得对资产的操控,都能够构成对资产的占有状况,在占有现实发作这一点上,是没有底子差异的。在这里,法令点评的目标,是归于法令标准内的占有状况,而不是法令标准外的这种占有状况构成的原因。因而,无论是根据被害人的托付,仍是根据借用、租借等行为发作的占有,都能使行为人负有保管责任,使该资产成为行为人“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
    第二,调查立法的意图,侵吞罪的意图是经过立法的禁止性规则,维护正常的产业次序,使不在物主占有下的产业不至于沦为别人一切。前文所述别人代为占有状况构成的原因,关于被害人的产业权益的效能没有影响。平等效能的权益,法令应该天公地道地予以维护。对被害人托付保管的产业,刑法要给予维护。对被害人由于租借联系、担保联系、借用联系等交由别人占有的资产,刑法也应给予维护。法令规则了忘记物是侵吞罪的目标。忘记资产的状况,从被害人方面讲,其关于资产转由别人占有是有片面差错的。而经过租借联系、担保联系、借用联系转由别人占有的状况,被害人没有差错。刑法对有差错的当事人姑且给予维护,关于彻底无辜的被害人当然也要给予维护,乃至给予更大力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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