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13:5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明确职责,维护用户、顾客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法令》及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出产、出售活动,有必要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法令》及本办法。
第三条 贵阳市技能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作业。
区技能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作业。
工商、卫生、医药、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担任产品质量监督作业。
第四条 职业、企业主管部门担任本职业、本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作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告发违背本办法的行为,对告发者实施维护。
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作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给予赞誉和奖赏。
第六条 用户、顾客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出产者、出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申述、告发;有权就因产品质量形成的人身损伤、产业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损害补偿的规则向出产者、出售者提出补偿要求。
第二章 出产者、出售者的产品质量职责和责任
第七条 出产者、出售者对其出产、出售的产品质量担任。产品质量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有保证人体健康、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职业规范的、应当契合该规范;
(二)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运用性能,对产品在运用性能上存在的瑕疵有必要作出阐明;
(三)契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选用的产品规范,契合以产品阐明、什物样品等方法标明的质量情况。
第八条 产品(含进口产品)或许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查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称号、出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依据产品的特色和运用要求,需求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首要成份的称号和含量的,应予以标明;
(四)期限运用的产品,标明出产日期安全运用期或许失效日期;
(五)对运用不当,简单形成产品自身损坏或许或许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许中文警示阐明。
第九条 出产者、出售者不得出产、出售国家明令筛选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