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中的主犯从犯怎么区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20:51
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所谓主犯,是指“安排、领导违法集团进行违法活动的或许在一起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的”违法分子。又依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解说:“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违法集团或聚众违法中起安排、策划、指挥效果的违法分子。”
据此,主犯包含三种状况:
1.在违法集团,起安排领导效果的首要分子;
2.在聚众违法中,起安排、策划、指挥效果的首要分子;3.在违法集团或许一般一起违法中,起首要效果或许罪恶严重的违法分子。因为在偷盗罪中,一般不存在聚众违法问题,因此,偷盗违法主犯,一般只要两种状况,即:1.在偷盗违法集团中,起安排、领导效果的首要分子,2.在偷盗集团或一般一起偷盗中起首要效果或罪恶严重的违法分子。下面别离就这两种主犯的确定作一些讨论。
1.偷盗集团中首要分子的确定。
偷盗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安排、领导偷盗集团进行偷盗违法活动为首者,即偷盗集团中安排者领导者中的为首分子。所谓安排者,便是物色招募违法成员,建议违法者。所谓领导者,便是策划、指挥违法者。偷盗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偷盗违法集团中的核心人物,安排领导偷盗集团的悉数活动并掌管分赃。因此,偷盗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建议偷盗违法集团;二是领导偷盗集团的悉数活动;三是分配处置偷盗集团成员的偷盗赃物。
司法实践中,在确定偷盗集团首要分子时,要把偷盗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与偷盗集团的其他主犯差异开来。偷盗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偷盗集团的主犯,但偷盗集团的主犯并不限于首要分子。在偷盗集团违法中,偷盗违法的骨干分子,重要成员和首要施行犯,都可所以偷盗集团的主犯。这便是说,在偷盗集团违法中,有两种状况的主犯。一是偷盗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一般所说的首犯(为了便于叙说,下面称首犯)。二是其它主犯。区分偷盗集团中的首犯与其他主犯的标准是:在偷盗集团违法中是处于安排领导违法的为首位置的,仍是处于首要位置。在偷盗集团违法中处于安排、领导违法为首位置的,则是首犯;在偷盗集团违法中尽管归于首要位置,但并不处于为首位置,则是主犯,不是首犯。
正确区分偷盗集团的首犯和主犯的边界,对正确确定违法和适用惩罚,具有重要的效果。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规则:“对安排领导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集团所犯的悉数罪过处分。”该条第4款又规则,“关于第三款规则以外的主犯,应当依照其所参加的或许安排、指挥的悉数违法处分。”从这一规则看,偷盗集团的首犯和其他主犯所承当的刑事责任的根底是不同的。首犯承当偷盗集团所犯的悉数罪过,主犯只承当其所参加或许安排、指挥的悉数违法。由此可见,区分偷盗集团的首犯与主犯有重要的含义。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特别注意,二者不行混杂。
2.一起偷盗违法中其他主犯的确定。
一起偷盗违法中的主犯,除了偷盗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还包含在其他一起偷盗违法中起了首要效果的违法分子,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一般一起偷盗违法中,下列几种状况的偷盗分子,能够确定为主犯。
一是偷盗违法的建议者和操作者。
在一般一起偷盗违法中。建议并操作偷盗违法的,能够确定为偷盗违法的主犯。在一起偷盗中,要注意和查清偷盗犯意是由谁提出的,是谁操作的,以便正确区分一起偷盗的主犯。
二是偷盗违法的邀约者和纠合者。
在一些相对固定的团伙偷盗违法中,偷盗分子往往都有长时间偷盗违法的成心,一般不存在发起与被发起的问题,相互之间一呼即应。但在这些偷盗分子之间,其偷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程度也并不是完全相同,这种积极性和主动性的不同,决议和影响一起违法分子在一起违法中位置和效果。一般来讲,一起偷盗的邀约者或纠合者,是一起偷盗的积极分子和主导者,对他们一般能够确定为主犯。
刑法27条的规则,在一起偷盗中起非必须效果的或辅佐效果的是从犯。那么何为起非必须效果的呢?
在一起偷盗中起非必须效果的偷盗犯,便是指起非必须效果的施行犯。所谓起非必须效果的施行犯是相关于首要施行犯而言的,是指尽管直接参加了施行偷盗违法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但所起的效果处于非必须位置。
其特征一般表现为:
(1)被别人邀约或纠合而被迫参加偷盗行为的;
(2)在施行违法过程中处于被分配位置、没有主导效果;
(3)不能掌管分赃或分赃较少。
据此,主犯包含三种状况:
1.在违法集团,起安排领导效果的首要分子;
2.在聚众违法中,起安排、策划、指挥效果的首要分子;3.在违法集团或许一般一起违法中,起首要效果或许罪恶严重的违法分子。因为在偷盗罪中,一般不存在聚众违法问题,因此,偷盗违法主犯,一般只要两种状况,即:1.在偷盗违法集团中,起安排、领导效果的首要分子,2.在偷盗集团或一般一起偷盗中起首要效果或罪恶严重的违法分子。下面别离就这两种主犯的确定作一些讨论。
1.偷盗集团中首要分子的确定。
偷盗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安排、领导偷盗集团进行偷盗违法活动为首者,即偷盗集团中安排者领导者中的为首分子。所谓安排者,便是物色招募违法成员,建议违法者。所谓领导者,便是策划、指挥违法者。偷盗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偷盗违法集团中的核心人物,安排领导偷盗集团的悉数活动并掌管分赃。因此,偷盗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建议偷盗违法集团;二是领导偷盗集团的悉数活动;三是分配处置偷盗集团成员的偷盗赃物。
司法实践中,在确定偷盗集团首要分子时,要把偷盗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与偷盗集团的其他主犯差异开来。偷盗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偷盗集团的主犯,但偷盗集团的主犯并不限于首要分子。在偷盗集团违法中,偷盗违法的骨干分子,重要成员和首要施行犯,都可所以偷盗集团的主犯。这便是说,在偷盗集团违法中,有两种状况的主犯。一是偷盗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一般所说的首犯(为了便于叙说,下面称首犯)。二是其它主犯。区分偷盗集团中的首犯与其他主犯的标准是:在偷盗集团违法中是处于安排领导违法的为首位置的,仍是处于首要位置。在偷盗集团违法中处于安排、领导违法为首位置的,则是首犯;在偷盗集团违法中尽管归于首要位置,但并不处于为首位置,则是主犯,不是首犯。
正确区分偷盗集团的首犯和主犯的边界,对正确确定违法和适用惩罚,具有重要的效果。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规则:“对安排领导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集团所犯的悉数罪过处分。”该条第4款又规则,“关于第三款规则以外的主犯,应当依照其所参加的或许安排、指挥的悉数违法处分。”从这一规则看,偷盗集团的首犯和其他主犯所承当的刑事责任的根底是不同的。首犯承当偷盗集团所犯的悉数罪过,主犯只承当其所参加或许安排、指挥的悉数违法。由此可见,区分偷盗集团的首犯与主犯有重要的含义。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特别注意,二者不行混杂。
2.一起偷盗违法中其他主犯的确定。
一起偷盗违法中的主犯,除了偷盗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还包含在其他一起偷盗违法中起了首要效果的违法分子,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一般一起偷盗违法中,下列几种状况的偷盗分子,能够确定为主犯。
一是偷盗违法的建议者和操作者。
在一般一起偷盗违法中。建议并操作偷盗违法的,能够确定为偷盗违法的主犯。在一起偷盗中,要注意和查清偷盗犯意是由谁提出的,是谁操作的,以便正确区分一起偷盗的主犯。
二是偷盗违法的邀约者和纠合者。
在一些相对固定的团伙偷盗违法中,偷盗分子往往都有长时间偷盗违法的成心,一般不存在发起与被发起的问题,相互之间一呼即应。但在这些偷盗分子之间,其偷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程度也并不是完全相同,这种积极性和主动性的不同,决议和影响一起违法分子在一起违法中位置和效果。一般来讲,一起偷盗的邀约者或纠合者,是一起偷盗的积极分子和主导者,对他们一般能够确定为主犯。
刑法27条的规则,在一起偷盗中起非必须效果的或辅佐效果的是从犯。那么何为起非必须效果的呢?
在一起偷盗中起非必须效果的偷盗犯,便是指起非必须效果的施行犯。所谓起非必须效果的施行犯是相关于首要施行犯而言的,是指尽管直接参加了施行偷盗违法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但所起的效果处于非必须位置。
其特征一般表现为:
(1)被别人邀约或纠合而被迫参加偷盗行为的;
(2)在施行违法过程中处于被分配位置、没有主导效果;
(3)不能掌管分赃或分赃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