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担保人能进行贷款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0:27

对别除权与破产债务的联系,有理论上有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别除权与破产债务是两种不相关的权力。别除权因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清偿与破产程序无关,故不归于破产债务。另一种观念以为,在债务人以外的人以其产业为债务人担保的状况下,别除权不归于破产债务。但在债务人以自己的产业为债务人担保的状况下,别除权也归于破产债务,只不过是一种性质特别的破产债务。因为别除权首先是对债务人建立的债务,而设有物权担保仅仅一种从属性权力,债务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仅仅受偿方法上的差异,并没有改动其是对债务人建立的债务的根本性质。只要承认别除权也归于破产债务,才干解说为什么别除权人抛弃优先受偿权后,或其担保物缺乏清偿的债务部分,能够作为破产债务受偿。我国现行破产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则,但从其担保产业不归于破产产业的规则看,似采纳别除权不归于破产债务的态度。笔者以为,从理论上剖析,第二种观念较为合理。
可是,在承认别除权也归于破产债务,对破产产业可享有相应权力的一起,还有必要维护破产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对担保物权人在对担保物行使权力之前,能否不受约束的对债务人一般产业行使权力,先从中受偿,各国立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担保物权先行主义,即担保物权人有必要先行对担保物行使权力,对其未能从担保物上受偿的部分才能够对债务人一般产业行使权力。另一种为挑选主义,即担保物权人能够自行挑选先对担保物行使权力,仍是先对债务人一般产业行使权力。但在实施挑选主义时,可能会呈现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破产、估计担保物价款缺乏清偿债务时,先以其悉数债务作为破产债务参与破产产业的分配,然后再履行担保物,然后在破产产业中多获分配,有损破产债务人利益的状况。为此,日本、韩国的民法采纳有约束的挑选主义,即担保物权人只能就担保物价款缺乏清偿的债务部分对债务人一般产业行使权力。如债务人其他产业先行变价分配,担保物权人能够先以其悉数债务作为破产债务参与分配,但对其分配额应予提存,待担保物变价后,担保物权人再就担保物价款缺乏清偿的债务部分与其他债务人对提存产业一起分配。有学者建议我国也应采纳有约束的挑选主义 .笔者以为,《破产法》第32条2款规则,“有产业担保的债务,其数额超越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务,按照破产程序受偿”。据此,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对此问题采纳的是担保物权先行主义,即担保债务只要未受担保物清偿的部分,才能够作为破产债务,从破产产业中受偿。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